上海自贸区保险监管制度进一步简政放权。上证报记者获悉,经银保监会同意,上海自贸区(含新片区)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设立、迁址、撤销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基于此,上海银保监局日前已制定《上海自贸区(含新片区)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备案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此前,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已经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上海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也已经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随着《管理办法》的出台,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保险分支机构采取备案制,将从之前的航运保险、再保险公司扩至所有类型的保险机构。
此次适用于《管理办法》的备案事项包括:在上海自贸区(含新片区)设立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在上海自贸区(含新片区)的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变更;在上海自贸区(含新片区)的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撤销。
《管理办法》强调,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自区外迁址至上海自贸区(含新片区),可实施备案管理;自上海自贸区(含新片区)迁址至区外的情况,则不适用备案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拟备案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和其他机构准入相关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上海银保监局不予备案。
拟备案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应向上海银保监局提交省级分公司或以上管辖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设立备案报告、《上海自贸区(含新片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备案表》、内部验收报告、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说明、拟任负责人任职报告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权属证明及消防证明等备案材料。
上海银保监局将通过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备案事项。如发现保险机构未按《管理办法》进行备案,或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表示,上海自贸区保险监管制度的进一步简政放权,意味着上海地方监管局被赋予更多的监管权限,体现了监管靠前、职责属地、放权基层的思路。而这恰是7年来上海自贸区保险改革创新的最大突破,即通过简政放权实现了监管方式的转变。监管靠前,有利于提升自贸区保险市场的监管效力,放权基层,也是属地化监管改革的重要体现。
上海自贸区深化改革建设对保险业也提出了更高的期待和更高的要求。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在推行上海自贸区保险改革创新政策的过程中,解决"有没有"问题的成效已显,接下来要解决"好不好"的问题,要把上海自贸区保险改革建设打造成为保险业改革建设的标杆,取得更多可复制推广经验,服务全国自贸区改革建设大局。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