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上海12月22日消息(记者周洪)昨天(21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上海法院服务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情况通报(2018-2020)》(以下简称白皮书)。上海高院副院长陈萌、海事及海商审判庭庭长王珊通报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上海高院政治部副主任孙婧主持新闻发布会。这也是上海法院推进司法高质量发展系列发布会的第七场。
据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上海排名逐年前移,今年已上升到第三位,仅次于新加坡和伦敦。近年来,伴随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上海法院紧紧围绕国家战略,有效促进了航运法治营商环境的优化完善。
据统计,2018年至2020年10月(以下2020年数据统计均截至10月),上海全市法院共受理涉航运民商事一审案件14632件,共审结14298件,其中,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最多,为7494件,占比51.22%,其他收案数量较多的案件类型还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仓储合同纠纷等等。
近三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一审案件占比呈上升趋势,且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上海海事法院。以该院为例,2018年至2020年,上海海事法院共受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一审案件1560件,占其同期全部一审案件数量的比重逐年递增,分别为11.27%、18.26%、19.09%。从涉及的国家和地区看,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海商一审案件涵盖六大洲102个国家和地区,涉及案件较多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巴哈马、美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丹麦等。这些案件中,原、被告均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的案件为225件,涉及日本、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国、韩国、朝鲜、意大利等多个国家。
上海高院今天发布的白皮书还公布了六起典型案例,涵盖了刑事、民商事、海事等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多种案件类型,所涉法律问题具有代表性、裁判结果具有影响力和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依法打击航运领域刑事犯罪、引领规范航运主体市场行为、依法查明并适用外国法、依法支持航运仲裁等,致力打造国际航运诉讼"优选地"。
此外,针对航运涉外案件日趋增多、诉讼程序复杂、案件审理周期长的特点,上海法院采取了多种针对性措施,探索破解涉外航运案件审理难题。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与传统的国际航运中心以仲裁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模式不同,我国包括上海地区的航运纠纷目前仍以诉讼为主要解决方式。上海高院表示,法院将进一步加强与航运仲裁机构的沟通交流机制,优化司法与仲裁的信息互通,不断完善"一站式"解纷机制,推动航运纠纷的多元解决。法院将充分尊重国际航运领域的仲裁传统与习惯,依法支持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和仲裁机构的独立判断,进一步提高对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水平。同时在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中遵守《纽约公约》,积极采取推定互惠的司法态度,在仲裁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不断推动各国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此外,法院还将依托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强化审仲衔接,推动航运仲裁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上海法院积极支持和推动航运仲裁的发展,已取得一定的成效。据统计,2015年至2019年,上海海事法院通过海事纠纷委托调解工作机制,委托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调解累计89件,调解成功41件。上海宝山法院与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合作,在港口内设立诉调对接中心,长宁法院与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设立全国首个航空争议调解中心,并分别在长宁法院和上海虹桥临空经济园区设立两个调解工作室。
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白皮书中,上海高院用近万字的篇幅,对相关纠纷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梳理并提出较为具体的建议,其中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涉航运金融业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多式联运纠纷、涉邮轮纠纷、涉航运从业纠纷、涉航运安全纠纷八种案件类型。
当前,新冠疫情在全球的爆发和蔓延已经对航运业的发展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并且通过产业关联和传递效应波及到整个上下游产业链,不仅冲击集装箱生产和流转、造船业及其相关产业,也对港口经营、航运保险、中介和咨询等服务业造成不利影响。对此上海法院高度重视,于今年2月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后又制定《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海事案件时需要注意的若干问题》,对于受疫情影响的定期租船合同纠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以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提出了具体有针对性的意见。据介绍,下一步上海法院将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疫情对航运司法的影响,密切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运输、造船、货运代理等领域可能产生的纠纷,主动研判航运领域法律风险,指导相关行业加强风险防范,合理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克疫情难关,保障良好的航运营商环境以及航运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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