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发布者:金嘉晨发布时间:2021-06-14浏览次数:248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工作情况

海上交通安全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运输、海洋资源开发等事业发展。198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称现行法)确立了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力促进了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该法有关内容已不能适应海运事业发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改完善:一是海上航行船舶、海上设施大幅增多,并呈现大型化、专业化发展态势,沿海水域空前繁忙,海上交通环境日益复杂、安全风险显著增加,监管难度不断加大,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二是海事执法活动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内涵随着实践发展日益丰富,为更好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完善海事执法条件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三是现行条文关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法律依据不够明确、制度规定不够具体、监管措施难以落实等问题,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制度设计,增强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海上运输和海事执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涉外性,近年来,我国先后加入多部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国际条约,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出了诸多新要求,需要通过修改完善现行法落实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研究起草了现行法修订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司法部按程序多次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完善,形成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法共十二章五十三条,《草案》共十章一百二十一条,修订工作从事前制度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应急处置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全方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优化海上交通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一是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划定、调整并及时公布船舶定线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第十八条)。二是明确国家建立完善船舶定位、导航等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第二十条)。三是明确航标建设、维护、保养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主体(第二十五条)。四是规定强制引航范围,明确引航机构、引航员和被引领船舶的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二)强化船舶、船员管理,规范海上交通行为。一是规定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及国籍证书(第八条、第九条)。二是规定船员应当经过相应专业教育、培训,持有合格有效证书,按照制度规程操纵和管理船舶(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三是要求有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建立、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及保安制度,取得海事劳工证书(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四是明确船舶航行、停泊、作业需要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规定船舶载运乘客、危险货物以及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安全保护措施(第四章、第五章)。

(三)严控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精简整合现行法律法规设立的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将船舶安全检验改为第三方机构检验发证(第八条)。二是为履行《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拟新设海事劳工证书核发许可(第十三条)。三是明确海上施工作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等3项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四是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超载、威胁港口安全等情形下可采取的强制措施,要求实施监督检查时避免、减少对正常作业的影响(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四)完善海上搜救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一是明确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规定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的基本原则(第六十四条)。二是规定建立海上搜救协调机制,加强海上搜救力量建设,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建立定期演练和日常培训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九条)。三是规定险情发生后遇险、救援、指挥各方的行为规范,保障搜救行动有序开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六条)。四是规定海上交通事故分类标准、调查主体、原则、程序等(第七章)。

此外,《草案》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明确民事纠纷仲裁程序(第九章);规定了渔船海上交通事故管理责任和调查处理机制(第十章)。

《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来源: 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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