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台背景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从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开展为期7个月的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域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行动。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是在准确把握运输船舶突出特点基础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构建运输船舶综合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通过专项治理行动,旨在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关于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要求,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协同,推动实现风险联合监测、现场联合检查、线索联合处置、信用联合监管,初步构建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安全监管,相关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运输船舶综合监管执法格局。
2. 主要内容
专项治理行动共明确了11项工作任务,重点要搭建多方信息通报联络制度,规范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及处置,充分发挥重要通航建筑物节点作用,强化运输船舶信用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等,最终形成运输船舶跨区域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长效机制。
主要任务包括:
第一,开展动员部署。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对专项治理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推动专项治理行动扎实有序开展。
第二,建立信息通报联络制度。沿海和沿长江、西江、黑龙江干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地区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船级社,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明确专项治理行动的牵头机构、联络人、电话和微信号,负责日常沟通联系。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船级社、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汇总本单位本部门各级联络人信息,并于2023年5月5日前将《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联络人报送表》报部。
第一,深入开展自查。各单位、各部门要对照《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事项清单》(附件2)开展自查,全面梳理2022年1月1日以来本单位、本部门开展信息通报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存在问题以及成效经验等,并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梳理情况报部。
第二,规范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及处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工作流程》(附件3)要求,对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进行通报和处置,并加强对所属单位信息通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第三,发挥重要通航建筑物作用。各单位、各部门要推动所在地区通航建筑物管理部门将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船闸诚信管理和过闸优先级评定,探索依托通航建筑物开展运输船舶信用管理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三峡大坝、京杭运河施桥船闸、长洲水利枢纽船闸等重要通航建筑物的关键卡点作用。
第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海警、司法机关等部门协调配合,强化运输船舶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调查,建立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送,切实加大对运输船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第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总结提炼现有经验做法,加快推进全要素水上“大交管”建设,深化依托通航建筑物实施运输船舶综合监管的机制建设,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区域性、流域性运输船舶综合监管经验。部将结合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定期调度制度等机制,交流典型经验做法,形成示范效应。
第六,强化信息化支撑。依托现有信息化系统实现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功能,打通数据壁垒,将相关管理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关联归集,逐步实现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移交、处置、反馈等全流程电子化运行。
第七,系统总结专项治理行动。各单位、各部门要全面系统总结专项治理行动,客观评价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于2023年10月31日之前将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部。
第八,提出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的意见建议。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专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深入分析现有政策法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修订完善的意见建议。
第九,形成长效机制。固化专项治理行动的经验和成效,制定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制度,推动出台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船舶信用管理办法,推进与海警联合制定海上运输船舶违法案件移交工作指引,建立健全运输船舶跨区域跨部门综合监管长效机制。
3. 政策综述
运输船舶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具有流动性强、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较为突出等特点,深入开展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跨区跨部门通报专项治理,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关于运输船舶违法违规信息通报要求,推动实现相关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运输船舶综合监管执法格局,对打击海上违法行为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