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5-04-06浏览次数:10


1. 出台背景

2023年4月18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92号),旨在推进平安交通建设,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


2. 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提出四项任务要求:

(1)规范客运船舶停靠港口码头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督促取得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客运船舶在具有合法港口客运经营资质的港口客运码头停靠,并与拟停靠的港口客运码头(泊位)靠泊能力相匹配。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未取得港口客运经营资质的港口码头不得违规接靠客运船舶,港口客运码头经营人不得违规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客运船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调整客运航线停靠港口码头(泊位)、相关港口客运码头经营单位依法取得港口客运经营资质、港口客运码头经营人改扩建提升码头靠泊能力(船岸靠泊能力不匹配的)满足相关要求。

(2)规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

针对部分没有港口的设区市(含地区、自治州、盟,下同)之间的客运航线,以及部分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航线的起始地、挂靠地、目的地在港口区域范围之外的实际情况,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指导,支持鼓励有关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推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进一步明确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督促从事市内客运航线的船舶在港口客运码头或符合上述制度性文件要求的停靠站点停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不符合制度性文件要求的现有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限期整改。

(3)规范客运船舶靠泊渡口

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渡口应当按照批准设立时明确的渡运路线接靠渡船。渡口接靠渡运之外的旅游客运船舶(含兼营旅游客运的渡运船舶)时,按照本通知关于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规范工作。

(4)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客运航线、客运码头和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信息(包括航线、码头或站点资质情况及靠泊能力等)通报,强化监督管理,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督促水路客运企业、客运码头经营人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客运设施升级改造安全投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演习演练,提升人员撤离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路客运市场准入管理,在水路客运经营者、客运船舶运力、客运航线审批时严格把关,杜绝产生不满足安全靠泊要求的“增量”。要加强现场巡查力度,压实水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依法依规安全经营。督促港口客运码头经营人、港口外停靠站点和渡口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定接靠客运船舶,督促有关单位加强码头、停靠站点前沿水域和进出港航道日常疏浚维护,满足船舶安全靠泊要求。


3. 政策综述

在保障措施方面,《通知》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把规范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作为平安交通建设的重要内容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责任人,强化责任担当,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和联合执法,狠抓任务落实。加强政策支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支持,为客运码头改造升级和办理营运手续提供指导和服务,按规定用好统筹使用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资金,加大对客运安全保障能力,特别是解决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客运船舶和渡船更新改造、码头渡口和停靠点建设等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政策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水路客运高质量发展。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保障有关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加强督促检查。部将定期调度,并将有关工作纳入部年度安全生产检查、市场监管的内容,对责任不落实、推进工作进度滞后的省份进行约谈,并将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年度交通运输领域平安建设考核评价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