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验检疫局提高把关能力服务上海综合保税区转型升级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3-28浏览次数:11

   聚焦"四个中心"建设 服务新业态发展集聚

    国际贸易技术服务中心、有色金属类大宗商品集散平台、融资租赁特别功能区、空运货物服务中心,四大集贸易、航运、金融功能为一身的服务平台2011年4月7日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同时启动,上海综保区由此拉开了向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区转型发展的序幕。

    同日,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与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了《国际贸易技术服务中心与国检备忘录》。

    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的新发展。针对浦东机场综保区飞机融资租赁,建立"区内报检、口岸检疫"的监管模式,实施预约报检、快速验放。截至目前,已为8架融资租赁飞机提供了检验检疫保障服务。

    大力支持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发展。联合综管委等部门推出了《关于推进洋山保税港区大宗商品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供绿色通道、"一站式"检验检疫、集中检验等便利措施,积极参与洋山大宗商品集散平台建设。

    支持洋山保税中转业务发展。针对不拆箱的集装箱保税货物,实施指定箱区存放、入区申报放行、进境检验检疫的监管模式,共为13批、184个40英尺进境保税集装箱货物提供了检验检疫服务。

聚焦贸易便利化建设 营造一流的通关环境

    构建检验检疫电子一体化监管新模式。以推广应用集中审单管理模式和无纸化通关为主要抓手,不断优化"电子申报、电子审单、电子监控、电子通关、电子放行"流程,搭建起检验检疫电子一体化监管新平台。截至目前,已有23家企业纳入"一单两报"试点;实现7×24小时电子智能集中审单,日均电子审单达1.2万批;于去年11月在洋山全面启动海运进口集装箱无纸化放行,目前已累计放行11.2万批次,一次成功率在98%以上。

    加快推进区域"直通放行"工作。先后与重庆、湖北等13个直属局签署了检验检疫通关合作协议,年受益货物达38.71万批次,每批次货物缩短物流时间达20~30小时;进一步加强跨区域信息共享,顺利启动了"泛长三角地区检验检疫合作机制信息平台"。

    强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5.8万多家进出口企业实施信用等级的评定,成功推荐区内的1家企业成为全国"AA级信用企业",7家成为"2011年中国质量诚信企业";为诚信企业提供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等便利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节省400万元左右的物流成本。

    聚焦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创新监管和服务模式

    积极创新入境维修监管模式,促进加工贸易产业链的延伸。在综保区内设立"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全球维修管理平台"项目,对全球维修业务实施监管试点,支持区内企业延伸拓展产业链条。

    持续扩大进境生物材料改革试点范围,为生物医药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对于需要办理进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许可证的货物,采取"一次办证、多次核销";对进口生物材料采用了空运直通式的查验方式,使企业申报、查验在区内实现了"一站式"作业,部分货物已能在机场到货后4小时内完成查验,并将货物送至公司实验室。

    深入开展预检验模式的推广,推动进口贸易基地的建设。对区内的国际贸易中心和配送中心逐步建立"企业备案+产品风险评估+质量体系监管+后道核销"的管理模式,即以保税仓储地为监管原点,将检验工作以物流链为坐标进行外延前置的综合检验监管体系。

    2011年,上海局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内完成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41.1万批,金额680.2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了5.8%和14.8%;检出不合格工业品2066批,不合格进口食品4067批,截获染疫集装箱9.9万标箱,问题邮包836批,有效地防止了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在综保区的传入传出;在确保上海口岸安全同时,也为国家和企业避免了价值12.5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今年,上海局将继续紧密聚焦上海"四个中心"建设,全力支持综保区发挥前沿阵地与突破口的作用,并加大先行先试力度,重点做好服务总部经济发展、服务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推广现有预检验模式、支持专业贸易平台和大宗商品集散平台建设等相关工作,不断提升把关和服务的能力,为综保区升级转型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保税区检验检疫政策

    1.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卫生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卫生检疫;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卫生处理。

    2.从境处进入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动植物检疫范围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的,在检验检疫机构 的监督下,依法进行除害处理。

    3.检验检疫机构对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旧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实施检验和监管,对外商投资财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值鉴定,对未办理通关手续的货物不实施检验。

    4.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免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5.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不实施检疫。

    6.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对于集中入境分批出区的货物,可以分批检验;符合条件的,可以于入境时集中报检,集中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出区时分批核销。

    7.按照规定在入境时已经实施检验的保税区的货物,输往非保区的,不实施检验。按照相关规定,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又输往非保税区的,不实施检验。

    8.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应检物,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9.从保税区输往非保税区的预包装食品和化妆品,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标签审核手续。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