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机构名称为"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航运经纪人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英文译名:The Shanghai Shipbrokers Association(SSA)。俱乐部由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及多家航运经纪公司共同发起,是航运经纪人的学术研究、业务交流和社交联谊组织。俱乐部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霍山路150号。
第二条
俱乐部宗旨:为航运经纪人提供一流的学术交流、专业培训和社会交际的环境,努力提高航运经纪人的专业水平、学术素养、职业操守及社会地位。
俱乐部发展目标:通过俱乐部组织的学术交流和培训、信息交流、公关宣传和行业规范建设,逐步塑造其成员在国际航运市场上的信用与信誉,建立业界公认的权威性,为形成一个公平、公正、公开、宽松与经纪友好型的市场环境,为国内外专业的航运经纪行业提供一流的服务,为培养一大批专业、守法、有职业操守的航运经纪人做出贡献。
第三条
俱乐部的一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宪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俱乐部属非盈利性机构,会员不限于上海市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 活动
第四条
俱乐部借助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的信息平台,进行会员之间、会员与社会各界之间信息的交流及传播,为会员及有志于航运经纪行业的人员提供专业培训、推荐、见证等服务。
第五条
俱乐部聘请航运专家和社会贤达(包括有资格的会员),为会员提供一系列专业培训服务,同时聘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为航运专业的在校大学生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俱乐部的各项培训完成后,均将向学业完成者发放相关证书。
第六条
俱乐部不定期邀请国内外业界专家,组织开展相关演讲、研讨会与主题论坛等活动。
第七条
俱乐部将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商务及联谊活动,促进会员间以及会员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了解及合作。根据会员的需求和建议,俱乐部可开展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俱乐部采用会员制组织方式,团体和个人均可成为会员,会员资格申请需经理事会审批。
一.团体会员资格要求和分类如下:
1. 团体会员:以协会、研究机构、企事业等单位名义申请加入俱乐部的团体,此类会员须明确授权代表人。
2. 资深团体会员:拥有连续四年以上会员资格的团体会员,可申请资深团体会员资格。
3. 参加俱乐部成立大会的团体即为俱乐部当然团体资深会员。
二.个人会员资格要求和分类如下:
1. 初级会员:大学本科四年级航海、轮机、造船、航运管理等海事或船舶类专业(另设细则界定)的本科生,可以选修俱乐部的培训课程,通过两门或以上培训课程者,在获得学校毕业证书后,即可申请初级会员资格。上述专业在校硕士及以上研究生,通过两门或以上培训课程,即可申请初级会员资格。
2. 会员:拥有连续四年以上初级会员资格,或在资深团体会员公司从业四年以上,即可申请会员资格。
3. 资深会员:拥有连续四年以上会员资格者,即可申请资深会员资格。
第九条
俱乐部采用会员制组织方式,团体和个人均可成为会员,会员入会的程序如下:
1. 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秘书处进行初步审核、甄别后,向理事会推荐;
3. 理事会审核通过;
4. 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俱乐部会员的义务:
1. 拥护本俱乐部的章程,遵守《航运经纪人守则》,执行俱乐部的决议,维护俱乐部合法权益和声誉。
2. 按规定分担俱乐部的活动经费。俱乐部活动经费由秘书处提出预算后,经理事会审核确定。会员的活动经费分担标准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另行制定。
3. 不得以俱乐部的名义或利用其会员资格从事非法活动,也不得从事有损于俱乐部和其他会员权益的活动。
4. 对俱乐部各项活动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5. 会员有义务为其它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与帮助。
第十一条
初级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俱乐部各项活动的权利;
2.对俱乐部信息、资源的共享权;
3.对俱乐部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4.要求俱乐部给予帮助的权利;
5.退会权。
除了享有初级会员享有的权利外,团体和个人会员、资深会员还享有下列权利:
1. 会员大会和俱乐部各项活动的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俱乐部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权;
3. 对俱乐部工作的监督权;
4. 获得俱乐部服务的优先权;
5. 团体和个人资深会员享有理事会成员之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俱乐部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未交回的会员证视同作废。会员如果一年内不分担俱乐部的活动经费或不参加俱乐部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会籍为年会籍制,会籍不可转让。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和《航运经纪人守则》,理事会经过讨论后应提交给会员大会,由会员大会进行裁决,简单多数同意即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俱乐部的领导机构为会员大会,每年(十二月上旬)召开一次。有特殊需要时,除了初级会员外的所有会员均可联名书面要求召开临时会员大会,联名人数至少达到有表决权的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除初级会员外的俱乐部其他会员均有同等的表决和选举权。会员可以用通信方式参加表决和选举。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俱乐部会员大会的代表机构。理事会成员经会员推举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俱乐部会员大会决定。理事会暂设理事九名,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是常任理事,团体和个人资深会员享有非常任理事的被选举权。
秘书处是俱乐部联络、服务会员的日常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助理二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常任理事提名,在每年的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理事会全体会议视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须有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可以通信方式表决,其决议须经到会(或通信方式参加)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俱乐部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安排及组织须报上海国际航运研究中心审核。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1.筹备及组织召开会员大会;
2.推荐下一届理事人选;
3.审议秘书处年度工作报告;
4.审核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对俱乐部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秘书处的职权:
1. 主持俱乐部的日常工作,编制并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2. 接受入会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甄别。
3. 接受对所有会员的投诉;
4. 代表俱乐部签署有关文件;
5. 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决算报告;
6. 听取、处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7. 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俱乐部会员大会。除初级会员外的所有会员均可联名(人数须达到三分之一以上)书面要求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须经有表决权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方可生效。
以上章程由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