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0年6月13日由原农业部以第34号令公布实施以来,作为我国渔业港航监督管理的重要执法依据,对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港航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部门规章的实效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2025年7月15日,农业农村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25年第3号农业农村部令,公布《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其中对包括《规定》在内的十部规章予以修改,对两部规章予以废止。新修订的《规定》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
(1)优化统一程序性规定,适应国家法治建设整体进程。本次修订最核心的内容是根据行政复议法关于案件管辖和行政诉讼法关于诉讼期限的规定,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有关复议诉讼的条款。修订后,当事人对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将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不再适用本规定中的特定条款。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快速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立法法要求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对规章进行清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要求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进行及时修改或废止。本次对《规定》的修订,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相关规定与农业农村改革发展实际不相适应、规定之间不协调衔接等问题的具体体现。
(2)衔接配套相关法律法规,推进渔业治理现代化。我国是渔业大国,渔业港航监督涉及渔船、船员、渔港、航行安全、污染防治等多个方面,管理对象复杂,执法难度大。原《规定》实施二十余年来,虽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些许问题,如部分处罚标准过低、对新出现违法行为规范不足等。本次修订虽未直接调整实体处罚内容,但通过程序性规定的优化,为执法工作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指引。其次,本次修订作为农业农村部规章清理工作的一部分,将与同时修订的《渔业行政处罚规定》《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相协调,贯彻落实管理向治理转变的现代法治理念,通过简化程序、明确法律适用,提高执法效率,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渔业港航监管环境。
3.法规综述
本次对《规定》的修订虽属局部调整,但仍然反映了我国渔业法治建设的持续演进,通过程序性规定的优化,增强了法规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为渔业港航监督执法提供了更加规范的依据,为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