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申报管理规定》)作为我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的重要规章,自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申报行为、保障通关秩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基础性、支撑性的制度功能。近年来,随着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向纵深推进,“整合申报”“两步申报”等关键领域改革举措不断深化并趋于成熟,《申报管理规定》已与当前通关模式和实际操作需求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与不适配,修订工作显得迫切而必要。2025年3月27日,海关总署公布了新《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77号),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
新《申报管理规定》共四章三十五条,相较于总署令第103号共新增表述14处,修改表述24处,其中主要调整总结如下:
(1)完善制度体系衔接。第一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为规章的制定依据,深刻体现了海关与检验检疫职能在制度层面的深度融合与有机统一,使得海关监管领域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与健全;第四条将报关企业“登记注册”改为“备案”,第五条删除原规定中关于报关人员的备案要求,删除“报关(报检)企业注册”“报关单证明联签发”等表述,与现行《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等规范保持协调一致,为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提供了更加充分、坚实的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第十二条明确检验检疫管理要求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执行,在衔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为出口涉检货物管理预留制度接口。
(2)根据海关改革成果新设申报条款。增设第十条“两步申报”条款,允许企业在进口货物启运后先进行概要申报,再进行完整申报,以便海关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和监管,降低滞留风险,并明确“两步申报”的操作时限和滞报金计算规则,深度融合《全国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框架方案》有关内容;增设第二十九条“径予放行”条款,明确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特殊区域的申报管理要求另行制定,充分体现海关监管制度对新兴贸易业态及特殊区域发展的精准适应与主动引领,在制度层面固化通关一体化改革成果。
(3)优化报关单证相关规定。第五条明确以电子数据报关单为主,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相较于原规定中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并重,变化后的条款更加符合实际作业方式;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紧密结合实际业务需求,优化不同情形下报关单修撤要求和流程,明确了有关主体在报关单修改与撤销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申报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4)延长出口提前申报期。第九条将出口提前申报的期限从3天延长至7天,给予企业更灵活的时间窗口,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安排生产和物流计划,避免因时间紧迫而导致的申报错误或遗漏,具有重要意义。
(5)拓宽集中申报制度的适用。第十一条将原本仅限于综合保税区、保税仓库等特定区域的集中申报制度全面放宽至满足“同一口岸进出、在规定范围内申报、并经海关审核同意”三项基本条件即可适用,此举将有效提升进出口货物的物流周转效率,显著降低企业的合规性运营成本。
3.法规综述
新《申报管理规定》系统整合了海关与检验检疫申报环节,将“整合申报”“两步申报”等重大改革成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了海关申报管理模式由传统分散型监管向现代协同化、系统化集成的重大转变。尤其值得相关企业关注的是,新规之下完整申报超期须缴纳滞报金,企业未按要求在10日内补充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的、提前申报超过7天未运抵的,海关可直接撤销报关单,重新申报且被海关系统接受的时间超过运抵时间14天的,亦将触发滞报金等规定。总而言之,企业应精准把握申报电子化、申报时点前移及操作规范标准化三大趋势,高度重视申报时限、随附单证有效期等关键细节的调整可能引发的合规风险,将通关合规管理能力转化为企业核心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