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5-09-28浏览次数:10

1.修订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出台、2013年局部修订,通过严格准入与规范执业,为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维护引航区内的国家主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其基础性保障作用不可替代。根据2023年修订的《船员条例》,以及近年的引航工作实际变化,需要对《办法》作出相应调整优化。2024123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3号),自202531日起施行。


2.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重点围绕适任证书核发、管理制度优化、考试标准提升等方面展开。其中主要调整总结如下:

(1)明确引航员属于“船员”的法定范畴。新《办法》第四条将引航员任职资格直接明确规定为“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第三十七条将引航员证书吊销后申请低一等级或三级引航员适任考试的间隔期也由原来的5年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相一致的2年。上述变动在制度层面确认了引航员适任证书整体归属于船员适任证书体系,引航员本身亦构成船员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推动航运人才队伍一体化建设的关键举措,有助于实现人力资源的统筹规划与优化配置,为行业整体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使得新《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最新修订内容及其官方释义保持内在一致,进一步强化了法律体系之间的衔接与统一。

(2)优化引航员适任证书核发机制。一方面,新《办法》第九条根据《船员条例》,对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取得条件作出相应修改:根据202511施行的有关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安排部署,新增了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需要满足“年满18周岁且初次申请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龄要求;此外,新增了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特殊培训的要求;删除了船员服务簿的要求,与取消船员注册制度相衔接。另一方面,大幅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第一,第十一条将引航员证书办理时限由之前的“20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提高发证许可效率;第二,第十一条新增了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同等法律效力的条款,与《船员条例》的修订和电子证书的推广应用相一致;第三,第十五条将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的审核期限由“15日”调整为“10个工作日,”与初次申请办结时间保持一致;第四,第十七条取消了证书遗失需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的要求,申请人仅需提交申请表和照片即可,便利行政相对人。

(3)提升引航员治理体系与效能。第一,进一步从分级管理转向分级分类双重管理。新《办法》第六条根据危险货物管理方式由分级管理调整为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修订了相关描述,明确规定三级引航员禁止引领“客船和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第二,第十八条对于引航员等级晋升、引航范围变更、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航资历条件,由部海事局备案管理改为部海事局审批管理,以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提高引航员适任考试要求。一是根据最新船员考试发证办法,新《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将可以参加引航员适任考试的条件中持有一等船长适任证书的类别由“甲类修改为无限航区,将甲类一等修改为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二是明确规定参加内河引航员适任考试的人员(持内河船适任证书者)必须具备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实际任职资历该规定较此前标准明显提高,回应了船舶大型化趋势下内河航运对引航员技术能力的更高要求;三是第二十四条对于直接招收的应届毕业生,增加了相应等级船舶实际任职不少于12个月的资历要求,与原《办法》中应届毕业生仅需持有二副适任证书,并不需要实际任职资历的规定相比,变化较大,将使应届毕业生的引航员成长路径发生巨大转变。

(5)完善相关法律责任条款。新《办法》第三十三条增加海事管理机构记载引航员考试、违法记录等信息,并通知引航机构的要求,并进一步明确对技术档案的管理要求;第三十四条增加义务性条款,与第四十二条相对应,增加行政处罚的严谨性;第四十一条明确引航员在引领船舶时未按规定持有相应引航员适任证书时的处罚依据等。


3.法规综述

新《办法》是对国内引航员管理体系的进一步优化,其正式施行,为中国引航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新的制度动力,预计将开启行业管理与实践的新阶段。为确保持续合规执业,各位引航员需密切关注证书有效期并提前筹备再有效申请事宜。根据规定,证书持有人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交申请,并满足规定引领艘次或通过相应考试。过渡期内若原《办法》与新《办法》存在不一致,一律以新《办法》规定为准。同时,提请全体引航员积极参与知识更新培训,主动适应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切实防范职业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