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渤海湾中部水域船舶定线制》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6-01-16浏览次数:10

1. 出台背景

渤海湾中部海域系连接天津、黄骅、曹妃甸等主要港口的关键航运通道,区内交通流分布错综复杂。近年来,伴随渤海湾沿岸港口规模持续扩张,加之海上运输、油气资源勘探、水产养殖与海洋捕捞等经济活动迅速发展,该水域船舶通航密度显著上升,船舶会遇频率亦相应增加。202458日,天津海事局发布“津航通〔20240049”号航行通告公布了《渤海湾中部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自202461日起试行。根据相关统计分析,自制度试行以来,相关水域的航行秩序得到显著优化,船舶航线遵守率呈现稳步上升态势,海事主管部门积极结合航运实践反馈,对其进行了持续性的动态优化与适应性调整。202511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第19号公告正式发布《渤海湾中部水域船舶定线制》(以下简称《船舶定线制》),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 主要内容

《船舶定线制》是在《渤海湾中部水域船舶定线制(试行)》基础上的升级发布,在定线制范围、管理等方面都有所变化,建议各方关注。其主要内容如下:

1)定线制范围

本船舶定线制规划区域位于天津港、曹妃甸港及黄骅港主航道外延海域的交汇处,属于渤海湾中部核心航路节点,全长约19海里。其参考多幅海图,各坐标点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世界大地坐标系WGS-84),采纳国际海事组织的通行模式,自东向西形成依次衔接的第一警戒区第一分道通航制第二警戒区第二分道通航制的航路组织体系。

其中,分道通航制明确划分东行与西行船舶的独立单向航路,并确定了各通航分道的边界范围、长度、宽度及船舶主流向,可以显著降低对向交通流冲突概率;警戒区则布设于航路交叉及汇流关键位置,为船舶提供航向调整与路径转换的安全操作空间。此设计着眼于系统整合并规范长山水道至天津港方向的主干线交通流,预期将从根本上改善原有航迹交错、会遇冲突频发的航行态势。

2)主管机关

关于船舶定线制的运行管理与监督职责,《船舶定线制》明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作为主管机关。

定线制的日常实施、船舶交通组织及航行报告受理等具体工作,由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天津VTS)负责执行。

3)特别规定

第一,该定线制的报告机制与此前施行的强制性报告制度存在显著差异。其不要求船舶进出定线制水域时进行强制报告,但紧急情况仍需向天津VTS报告。

第二,船舶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在甚高频(VHF0916频道保持守听。

第三,在航行过程中,船舶应严格按划定航路航行、避免非必要穿越。若确因航行需要实施穿越或追越操作,须提前向天津VTS进行报告,并及时向周边船舶通报动态。

第四,船舶禁止在警戒区、通航分道及其端部附近水域进行锚泊、捕捞、养殖等可能妨碍航行安全的活动,以维护航路畅通与整体通航秩序。

上述特别规定体现了管理思路的创新,在保障航行安全的前提下,有效降低了船舶运营的合规成本,是海事管理部门持续优化航运营商环境、提升海事服务效能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船舶定线制》明确,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船舶,将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置。

4)特别提醒

定线制第二警戒区位于天津水域首批商渔船碰撞高风险警示区内,为进一步强化海上交通安全风险管控,有效预防和减少商船与渔船会遇引发的碰撞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国家海上交通秩序,所有航经该指定水域的商用船舶及渔业船舶,均应严格遵循并执行相关航行管理规则,相关航行建议可查询天津海事局、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5年第3号通告。

3. 法规综述

《船舶定线制》承载着“防控航行风险、维护航路高效通行、提升海事服务品质”的多重管理目标,不仅构建起规范化的“海上高速通道”,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功能复合的海上交通管理区域。其正式公布,标志着渤海湾中部水域的交通管理模式进入了系统化规范与精细化管控的新发展阶段,对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向海洋纵深拓展,建立京津冀世界级港口区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