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台背景
为加强国内航行海船的安全与环保管理,适应近年来航运业快速发展及新技术、新能源广泛应用的新形势,原适用的船舶检验技术规范体系亟待整合与更新。同时,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船舶检验制度的改革要求,明确船舶设计、建造、修理、检验及运营各方的主体责任,并完善船舶全生命周期的检验制度,2025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2025年第16号公告公布了《国内航行海船检验规则(2025)》(以下简称《检验规则》),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2. 主要内容
第一,适用范围
《检验规则》适用于船长5m及以上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包括新船和现有船舶。
不适用于:①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舶;②船长≥20m的木质船;③潜水器、游艇、渔船;④地效翼船、移动式平台;⑤公务船。
第二,检验种类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建造检验。
(1)定义:系指对船舶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船舶新建或重大改建过程中,对船舶结构和装配、机械和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装置、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以确认符合批准的图纸和资料并满足本规则的适用要求。
(2)申请情况
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向建造或者改建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①船舶建造;②船舶重大改建。其中,重大改建是指改变船舶主尺度、类型、分舱水平、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主推进系统、影响船舶稳性等一个或多个重大特征的改建,且对客船载客人数阈值的实质性改变或客船等级的改变应视为重大改建。
初次检验。
(1)定义:系指对船舶签发特定证书时所进行的一次完整的检查。包括对船舶的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以及对船舶结构包括船底外部、机械和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装置、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以确认符合本规则的适用要求。
(2)申请情况
下列情况之一,应申请初次检验:①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②非本规则适用的船舶(如体育运动船艇、渔船等)改为本规则适用的船舶;③营运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换证检验周期的;④老旧营运运输船舶检验证书失效时间超过一个特别定期检验周期的。
定期检验。
船舶投入营运后,应申请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螺旋桨轴与尾管轴检验、锅炉检验、特别定期检验。
(1)年度检验:对与特定船舶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总体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各3个月内进行。
(2)中间检验(不适用于船长20m以下船舶):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应在相应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前、后各3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前、后各3个月内进行,该中间检验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
(3)换证检验:在船舶特定证书到期之前,对船舶结构、机械和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消防设备、救生设备、无线电装置、航行设备、防污染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和试验,以确认符合本规则的适用要求,应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
(4)船底外部检查:对船舶水下部分和有关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满足船舶预定的用途。
船长20m及以上船舶的检验周期:①货船:5年内至少2次,间隔≤36个月,其中1次在换证检验时且在干坞内进行;②客船:每2年至少1次,两次干坞内检查间隔≤36个月;③高速船: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各3个月内进行1次;④浮船坞:坞龄>10年时,一个换证检验间隔期内至少进行一次坞底外部检查;⑤船龄15年以下的客船(客滚船除外),如满足有关技术要求,任何5年期内,干坞内船底外部检查最少次数可从2次减少为1次,连续两次干坞检验间隔期不应超过60个月。
船长20m以下船舶的检验周期:①客船及载客12人以下船舶:每2年进行1次;②高速船: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各3个月内进行1次;③货船:5年内不少于2次,最长间隔≤36个月,其中1次在换证检验时进行。
(5)特别定期检验:国内航行海船在船舶达到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的前后半年内,应进行初次特别定期检验,其后的特别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到期日前、后各3个月内完成。检验时按相应证书的换证检验要求进行。
(6)螺旋桨轴与尾管轴检验(不适用于船长20m以下船舶)
(7)锅炉检验(不适用于船长20m以下船舶)
临时检验。
下列情况之一,应申请临时检验:因船舶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航区、航线;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变更船舶检验机构;变更船名、船籍港、船舶所有人;
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船舶法定证书展期;临时变更乘客定额;客船因维修等原因使船上救生设备容量少于额定数量;防污底系统有改变或更换时;船员舱室的布置和设备有变动时;海事局认为的其他情形。
远程检验。
可对下列情形采用远程检验替代现场检验:①变更船名、船籍港等证书信息;②船舶法定证书展期。远程检验应具备必要设备,确保获得与现场检验相当的过程信息,在下次检验中,应登船对远程检验内容进行复核,且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确保提供的检验过程信息真实、准确。
试航检验。
国内航行海船在试航前,船舶检验机构应进行试航前检验,确认船舶满足试航安全条件后签发船舶试航证书。试航前检验项目至少包括:核查所有系泊试验项目已完成;确认船体结构、舱室完整性和密性试验已完成;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的完整稳性资料已审批;检查救生设备配备(至少满足船上总人数的110%容量);检查消防设备、照明系统、导航系统等。
第三,证书说明
(1)证书签发和签署:对于建造检验、初次检验、换证检验、特别定期检验,应签发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及相应附页;对于年度检验、中间检验、船底外部检查,应在相应证书上作出签署;对于船长20m及以上的船舶,签发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及相应附页;对于船长20m以下的船舶,签发小型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
(2)证书有效期:①客船及载客12人以下船舶:不超过2年;②货船:不超过5年;③高速船(客/货/载客12人以下):不超过5年;④船舶试航证书:一般不超过1个月;⑤特别定期检验合格后新证书:不超过1年(自周年日起算)。
(3)换证检验与证书有效期计算:换证检验在到期日前3个月内完成,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换证检验在到期日后完成,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换证检验在到期日前3个月之前完成,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
(4)证书展期:在例外情况下,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给予证书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
第四,免除与等效
(1)免除:对于通常从事国内特定航区/航线航行的船舶,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一次超出原定航区/航线航行时,可免除技术规则的有关要求。对于具有新颖特征的任何船舶,可免除相关要求。
(2)等效:可准许船舶应用不同于技术规则要求的任何新材料、新额设备和装置或其型式,但应证明至少具有同等效能。可准许技术规则要求之外的新能源的应用。
第五,申诉
有关方对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再复验,由本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检验、评议,作出最终结论。
3. 法规综述
《检验规则》系统整合并优化了船舶检验制度,明确了设计、建造、营运各方全链条责任。通过细化检验种类与标准,强化新能源与新技术应用管理,构建起覆盖船舶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与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为航运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根基。针对《检验规则》的实施,建议各方主体积极适应新规,筑牢安全责任链:船舶检验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规则规定,建立有效检验和发证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签发证书与船舶技术状况相符;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及时申请法定检验,建立有效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对船舶安全和环保负责;船舶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图纸满足本规则及技术规则要求,对船舶设计质量负责;船舶建造/修理单位,应及时报验检验项目,建立质量自检制度,对船舶建造、修理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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