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6-04-07浏览次数:10

 1. 修订背景

20192月交通运输部公布《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2019年第6号令),对规范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运行、保障船舶安全高效通行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内河航运发展,危化品船、客船过闸安全风险上升,加之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责任提出更高要求,亟需完善制度、强化安全管控、优化调度秩序。2026114日,交通运输部发布2026年第1令公布经修订的《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主要内容

1完善船舶过闸申报信息。新《管理办法》在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实际载货(客)量后增加水面以上高度,补齐船舶通行关键参数,防范超高船舶引发安全事故,提升通航管控精准度。

2)优化优先过闸船舶范围。旧法对优先过闸船舶范围的表述较笼统,新《管理办法》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运输船、客运班轮、载运重点急运物资的船舶、执行公务或者抢险救灾任务的船舶等优先过闸。” 明确优先过闸对象,保障重点运输与应急任务高效通行。

3)增设危化品船与客船专项管控条款。新《管理办法》新增第二十条,明确运行单位应当制定专项方案,对危化品船采取专闸通过、数量限制、安全隔离等措施,严禁危化品船与客船同一闸次通过,从源头防范重特大安全风险。

4)规范作业安全表述。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中的“水上加油”修改为“燃料供应”,扩大安全作业覆盖范围,提升制度严谨性。

5)健全多梯级通航建筑物协调联动机制。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多梯级通航建筑物协调联动仅作原则性规定,未明确具体措施。新《管理办法》将第一款(新法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同一通航河流上建有多梯级通航建筑物的,各相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船舶拥堵和应急情况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通过采取远端调度、分区待闸等措施,合理控制待闸船舶数量,保障船舶有序、高效通行。”此举通过明确远端调度、分区待闸等实操措施,能够有效缓解船舶拥堵、缩短待闸时间,提升通航河流整体运行效率。

6)完善跨部门协同管理体系。旧法中仅明确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协调“水工程运行和管理单位”,新《管理办法》在第二十六条中在协调管理部门中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门”。明晰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调度、防洪与航运统筹中的法定职责,健全交通、水利等部门协同机制,更好统筹航运、防洪、发电、供水、生态等多重目标。

7)全面压实运行单位全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旧法仅简单提及安全运行责任,未细化责任制、人员资质、教育培训等要求。新《管理办法》全面对接新《安全生产法》,将第二十九条(旧法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运行单位应当依法落实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运行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运行管理,确保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运行单位应当明确通航建筑物运行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责任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各自岗位责任。运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运行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运行单位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从而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全员岗位尽责”的责任体系,明确人员资质与培训要求,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8)构建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隐患排查治理为闭环的双重安全防线。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构建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求运行单位通过风险分级管控、监测巡查、隐患治理及主动报告,以期实现从“被动处置”向“主动预防”转变,从而提升安全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水平。

9)增设通航建筑物委托运行管理条款。旧法无委托运行相关规定,实践中存在委托边界不清、安全责任悬空等问题。因此,新《管理办法》增设第三十一条,规定委托第三方运行通航建筑物时,必须签订合同,且不得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以此规范委托运行行为,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责任,严禁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委托运行,守住设施运行安全底线。

3. 法规综述

本次《管理办法》修订,是交通运输部立足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强化通航安全保障的重要制度完善,将进一步规范全国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强化风险防控与应急保障能力,统筹航运发展、防洪安全与水资源综合利用,为航道畅通高效运行提供坚实制度支撑,更好服务长江经济带、内河航运现代化等国家战略,推动水路运输向更安全、更高效、更规范方向持续发展。对此,我们建议相关运行单位应严格落实新《管理办法》,完善人员安全责任制与双重预防机制,制定危化品船、客船专项调度方案,规范委托运行管理;航道管理部门需强化多梯级协同调度,做好跨区域、跨部门联动;港口与航运企业须如实申报船舶高度、货种等信息,合规过闸、安全作业。总而言之,各相关方要加强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主动适应新规要求,共同提升通航安全与运行效率,保障水路运输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