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2025修订)》潜在缺陷(1):第一条未明确上位法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6-04-28浏览次数: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海事赔偿责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核心法律。199211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海商法,构建起我国海商海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202510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完成对海商法的全面修订,通过《海商法(2025修订》,在船舶物权、海上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海事赔偿、海洋生态保护等方面作出重要完善,回应了航运实践、司法裁判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求。

但笔者发现《海商法2025修订)仍存有一些潜在缺陷。首当其冲的是该法未在第一条中明确上位法依据。此等缺失看似文本瑕疵,实则可能引发深层问题,影响海商海事律体系的正常运作

一、未明确上位法有悖立法原则,造成潜在缺陷

(一)法律首条明确上位法是我国当代立法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23修正)》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一)》的相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某项法律以宪法为根本依据,法律文本通常首条写明上位法依据,以明确该法律的立法依据及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位阶。显然,在我国当代法律制度下,法律首条明确上位法依据是立法原则,亦是立法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二)《海商法》上位法,至少《宪法》是该法上位法

首先,从立法授权来看,《宪法(2018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该条款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海商法》的立法权来源《立法法(2023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三款进一步确认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行使立法权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上述法条共同说明,《宪法》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海商法》是《海商法》的上位法。

再者从立法目的来看,《海商法(2025修订)》第一条明确将“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列为立法目的之一该目的直接承接《宪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换言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是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国策《海商法》作为规范海上运输船舶生产行为的核心法律,秉承依法治国理念,将前述基本国策具体落实到法律层面毋庸置疑,《宪法》是《海商法》的上位法。

除《宪法》外,《海商法》可能还有其他上位法。此等论证超越本文范围。

(三)《海商法(2025 修订)》未明确上位法造成潜在缺陷

无论《海商法》还是《海商法(2025修订)》,第一条均仅表述立法目的,并未明确上位法。《海商法》通过时,《立法法》尚未出台,立法技术规范尚未成型,未载明上位法尚且具有历史合理性。但在新世纪历经十余年打磨的《海商法(2025修订)》仍未补正这一空白,看似已不符合我国当代立法原则与技术规范,存有潜在缺陷。相较而言,2000年之后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通过或修订的法律普遍会在第一条明确上位法依据,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潜在缺陷可能引发的法律困境

)合宪性形式基础弱化

法律中明确上位法依据特别是将《宪法》列为上位法,是法律合宪性的形式要件,也是依宪立法、依宪治国的直观体现。《海商法2025修订)》虽实质上符合宪法精神及其所确定的立法价值指引但未在其首条明确《宪法》是其上位法与我国当代立法原则与规范不一致不得不说是个形式瑕疵,不利于在(司法)实践对该法进行合宪性解释。

)法律位阶不清

我国法律体系以制定主体为标准,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普通法律由人大常委会指定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基本法律的位阶,即适用效力高于普通法律

《海商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理应属于普通法律。但《海商法(2025修订)》首条并未明确其上位法,且其调整对象具有基础性、全局性此种情况导致法律人士无法直观判断《海商法(2025修订》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进而影响对其法律位阶、适用效力的判断。由此,一些问题亟待澄清,如《海商法2025修正)》属于普通法律还是基本法律,又如该法与《民法典》、行政法规、其他海商海事法律应如何进行效力位阶方面的衔接。

)适用效力不明

《海商法2025修订)》与其他中国法律,特别是与《民法典》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它是《民法典》(民商事领域的一般法)的特别法吗?此等关系问题将影响司法实践中《海商法》的适用效力该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相互适用例如,若《海商法(2025修订)》是《民法典》的特别法,则依据特别法一般法的适用规则,海商海事法律事件应先适用《海商法2025修订)》,在该法无规定或规定不详时适用《民法典》若《海商法2025修订)是特别法,仅适用该法在该法无规定或规定不详适用一般法律原则。

由于《海商法2025修订)》并未明确其上位法,故该法的适用效力问题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相互适用问题陷入不确定状态可能引发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风险,影响海商海事纠纷解决的效率与权威。

三、潜在缺陷补正之路径

针对上述《海商法(2025修订)》第一条未明确上位法这一潜在缺陷,笔者认为,该法已公布即将实施的背景下,最优补正路径为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可在不修改法律文本情况下,补正法律条款潜在缺陷。具体建议如下所述

第一,依据《立法法(2023修正)》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最高法是我国法律适用、司法裁判的核心主体,结合海商海事审判实践提出解释申请具有程序正当性与实践必要性。因此,应由最高法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并由人大常委会对《海商法(2025修订)》第一条作出法律解释。

第二,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应明确《海商法(2025修订)》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即《宪法》是《海商法(2025修订)》的上位法。如确实存在其他上位法,应一并澄清。

法律解释将理清《海商法2025修订》的法律位阶司法适用等系列问题,统一法律认知与司法尺度,实现法律体系的完美融合

综上,《海商法(2025修订)》第一条未明确上位法依据,是我国立法过程中遗留的潜在问题。该问题虽不影响法律的实质效力,但可能造成法律位阶模糊、部门法适用冲突、合宪性形式基础弱化等困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时代背景下,笔者建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方式明确海商法(2025修订)的上位法,以最小代价完成符合法治逻辑的缺陷补正法律的开篇规范事关重大,它不仅彰显立法符《宪法》所规定的形式要件,更承载着明确立法权来源、法律体系地位、法律适用效力的重要功能。


杨晓珂 林江

海神法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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