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修订)》(以下简称“新《海商法》”)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施行后,大量合同履行、船舶权属纠纷、保险法律关系等跨新旧法存续的海事案件,可能面临法律适用标准模糊、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亟需明确溯及适用、分段适用、持续性法律事实适用等规则。同时立足海洋强国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涉外海事法治建设大局,为航运、贸易、海事金融行业稳定经营提供法律预期,2026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8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2. 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条,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明确了新旧海商法衔接适用的一般规则,并聚焦海事审判实践中易产生争议的五类特殊情形,即合同履行跨越新旧法情形、船舶抵押权转让、海上保险合同、电子运输记录、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律适用的新旧衔接做出特别规定。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1)坚持法律事实判断标准,确立“法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则
《规定》第一条明确以法律事实而非法律关系作为判断依据,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与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立场保持一致,为全条文适用奠定基础。
第一,新法施行后法律事实引发纠纷,一律适用新《海商法》;第二,新法施行前法律事实引发纠纷,原则适用旧法及原有司法解释,遵循当事人合理预期;第三,对于持续性法律事实,即施行前持续至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原则适用新法,兼顾交易稳定与新法适用统一性。
(2)明确空白溯及适用规则,合理填补旧法制度漏洞
《规定》第二条设置了有限溯及的“空白溯及”规则,有效弥补旧法规定不足带来的裁判难题。对于新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如果当时法律与司法解释未作规定,而新《海商法》作出明确规范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进行裁判。同时设置但书条款,对于适用新法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额外增加法定义务或者严重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形,则排除溯及适用。这一规则既能够统一新增制度的适用标准,避免因旧法空白导致同案不同判,又能够防止新法过度溯及损害交易安全,尤其适用于新《海商法》增设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电子运输记录效力等此前缺乏明确依据的制度场景,兼顾司法公正与当事人权利保护。
(3)规范细化规定援引方式,强化裁判文书说理依据
《规定》第三条针对旧法仅有原则性规定、新法作出具体细化的情形,明确了更为精细的适用路径。对于新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裁判依据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不得直接援引新法作为裁判主文的依据,但可以在裁判说理部分引用新法的具体规定,增强论证的充分性与合理性。这一做法严格恪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同时充分发挥新法条文清晰、操作性强的优势,帮助法官在处理船舶物权、合同效力、责任认定等问题时,对旧法的原则性表述作出更贴合立法精神的解释,提升裁判文书的说服力与公信力,实现法律稳定性与裁判精准性的有机统一。
(4)采用分段适用处理模式,妥善解决跨期合同争议
《规定》第四条专门针对履行期限跨越新旧法施行日期的继续性合同,确立分段适用规则。对于施行前成立且履行持续至施行后的合同,因施行前的履行行为引发争议的,适用旧法规定;因施行后的履行行为引发争议的,适用新法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则。这一模式充分考虑海上货物运输、航次租船、船舶服务等合同履行周期长、阶段性明显的特征,以2026年5月1日为时间节点,合理划分不同阶段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统一适用某一法律导致利益失衡。对于客观上无法分割或者按照交易习惯不宜分割的整体性履行行为,则不再机械分段,保持交易安排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更符合航运实践的客观需求。
(5)聚焦重点海事纠纷场景,制定专项衔接适用规则
针对新《海商法》修订幅度较大、实践中争议集中的重点领域,《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作出专门衔接安排,实现重点问题精准适用。第一,在船舶抵押权转让方面,《规定》第五条认可新法施行前当事人约定抵押权不随债权转让的效力,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在电子运输记录方面,第六条明确新法施行前出具的电子提单、电子海运单等,统一适用新法关于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助力航运数字化转型;第三,在海上保险合同方面,第七条对预约保险申报义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保证条款等情形,以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时间为标准确定法律适用,强化对被保险人的程序保障;第四,在诉讼时效方面,第八条规定按照时效中止事由消除之日、时效中断事由发生之日分别确定法律适用,清晰化解新旧法时效规则差异带来的适用困惑。
(6)坚守既判力优先原则,维护生效裁判司法权威
《规定》第九条明确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的基本立场,对于新法施行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一律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不适用新《海商法》及本时间效力规定。这一规则旨在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与稳定性,避免因法律修订引发大规模再审,保障海事司法秩序与市场交易关系的安定。第十条同时明确,本规定与新《海商法》同步施行,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均适用本规定,具体法律适用仍需按照条文确立的规则逐一判断,确保新旧法过渡全程有序、标准统一、尺度一致。
3. 法规综述
《规定》系统回应了新《海商法》实施后的法律适用难题,结构严谨、层次清晰、衔接顺畅,既坚守法治原则,又贴合航运实践与审判需求,全面覆盖一般情形、特殊场景、跨期纠纷、时效衔接、既判力排除等关键问题。通过科学设置不溯及既往、空白溯及、分段适用、专项衔接等规则,有效平衡了航运各方主体利益,为统一海事司法裁判标准、保障新《海商法》正确实施、服务海洋强国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1. 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025修订)》(以下简称“新《海商法》”)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施行后,大量合同履行、船舶权属纠纷、保险法律关系等跨新旧法存续的海事案件,可能面临法律适用标准模糊、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亟需明确溯及适用、分段适用、持续性法律事实适用等规则。同时立足海洋强国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与涉外海事法治建设大局,为航运、贸易、海事金融行业稳定经营提供法律预期,2026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8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2. 主要内容
《规定》共十条,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明确了新旧海商法衔接适用的一般规则,并聚焦海事审判实践中易产生争议的五类特殊情形,即合同履行跨越新旧法情形、船舶抵押权转让、海上保险合同、电子运输记录、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律适用的新旧衔接做出特别规定。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1)坚持法律事实判断标准,确立“法不溯及既往”基本原则
《规定》第一条明确以法律事实而非法律关系作为判断依据,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与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立场保持一致,为全条文适用奠定基础。
第一,新法施行后法律事实引发纠纷,一律适用新《海商法》;第二,新法施行前法律事实引发纠纷,原则适用旧法及原有司法解释,遵循当事人合理预期;第三,对于持续性法律事实,即施行前持续至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原则适用新法,兼顾交易稳定与新法适用统一性。
(2)明确空白溯及适用规则,合理填补旧法制度漏洞
《规定》第二条设置了有限溯及的“空白溯及”规则,有效弥补旧法规定不足带来的裁判难题。对于新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如果当时法律与司法解释未作规定,而新《海商法》作出明确规范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进行裁判。同时设置但书条款,对于适用新法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额外增加法定义务或者严重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形,则排除溯及适用。这一规则既能够统一新增制度的适用标准,避免因旧法空白导致同案不同判,又能够防止新法过度溯及损害交易安全,尤其适用于新《海商法》增设的建造中船舶所有权归属、电子运输记录效力等此前缺乏明确依据的制度场景,兼顾司法公正与当事人权利保护。
(3)规范细化规定援引方式,强化裁判文书说理依据
《规定》第三条针对旧法仅有原则性规定、新法作出具体细化的情形,明确了更为精细的适用路径。对于新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发的纠纷,裁判依据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不得直接援引新法作为裁判主文的依据,但可以在裁判说理部分引用新法的具体规定,增强论证的充分性与合理性。这一做法严格恪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同时充分发挥新法条文清晰、操作性强的优势,帮助法官在处理船舶物权、合同效力、责任认定等问题时,对旧法的原则性表述作出更贴合立法精神的解释,提升裁判文书的说服力与公信力,实现法律稳定性与裁判精准性的有机统一。
(4)采用分段适用处理模式,妥善解决跨期合同争议
《规定》第四条专门针对履行期限跨越新旧法施行日期的继续性合同,确立分段适用规则。对于施行前成立且履行持续至施行后的合同,因施行前的履行行为引发争议的,适用旧法规定;因施行后的履行行为引发争议的,适用新法关于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则。这一模式充分考虑海上货物运输、航次租船、船舶服务等合同履行周期长、阶段性明显的特征,以2026年5月1日为时间节点,合理划分不同阶段的权利义务,避免因统一适用某一法律导致利益失衡。对于客观上无法分割或者按照交易习惯不宜分割的整体性履行行为,则不再机械分段,保持交易安排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更符合航运实践的客观需求。
(5)聚焦重点海事纠纷场景,制定专项衔接适用规则
针对新《海商法》修订幅度较大、实践中争议集中的重点领域,《规定》第五条至第八条作出专门衔接安排,实现重点问题精准适用。第一,在船舶抵押权转让方面,《规定》第五条认可新法施行前当事人约定抵押权不随债权转让的效力,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第二,在电子运输记录方面,第六条明确新法施行前出具的电子提单、电子海运单等,统一适用新法关于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助力航运数字化转型;第三,在海上保险合同方面,第七条对预约保险申报义务、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保证条款等情形,以权利行使与义务履行时间为标准确定法律适用,强化对被保险人的程序保障;第四,在诉讼时效方面,第八条规定按照时效中止事由消除之日、时效中断事由发生之日分别确定法律适用,清晰化解新旧法时效规则差异带来的适用困惑。
(6)坚守既判力优先原则,维护生效裁判司法权威
《规定》第九条明确既判力高于溯及力的基本立场,对于新法施行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的,一律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不适用新《海商法》及本时间效力规定。这一规则旨在维护生效裁判的终局性与稳定性,避免因法律修订引发大规模再审,保障海事司法秩序与市场交易关系的安定。第十条同时明确,本规定与新《海商法》同步施行,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均适用本规定,具体法律适用仍需按照条文确立的规则逐一判断,确保新旧法过渡全程有序、标准统一、尺度一致。
3. 法规综述
《规定》系统回应了新《海商法》实施后的法律适用难题,结构严谨、层次清晰、衔接顺畅,既坚守法治原则,又贴合航运实践与审判需求,全面覆盖一般情形、特殊场景、跨期纠纷、时效衔接、既判力排除等关键问题。通过科学设置不溯及既往、空白溯及、分段适用、专项衔接等规则,有效平衡了航运各方主体利益,为统一海事司法裁判标准、保障新《海商法》正确实施、服务海洋强国建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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