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6年修改通报)》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6-07-20浏览次数:10

1. 修订背景

随着数字经济和智能航运的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正加快应用于船舶航行、船舶管理和海事监管领域,船舶安全管理逐步由传统经验管理向智能化、数字化管理转型。近年来,交通运输部持续推进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在涉客、涉危船舶上开展推广应用。为进一步巩固智能监控系统推广应用成果,建立统一的法定技术标准,推动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在国内航行海船上的规范配置和有效运行,2026713日,交通运输部批准、中国海事局发布《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6年修改通报)》(以下简称《修改通报》),20269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是在我国深入推进智慧海事建设、加快航运业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出台的重要技术法规,是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制度适应新技术发展和安全监管需求的重要完善。

2. 主要内容

1首次将船舶智能监控系统纳入法定检验技术要求

本次《修改通报》最核心的修订内容,是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新增船舶智能监控系统相关要求,将智能化安全监管设备正式纳入船舶法定检验体系。

根据修订内容,船舶智能监控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视觉技术,对船舶营运期间的视频信号进行自动处理、分析和运算,在无需人工干预的情况下,对船舶、人员等目标进行定位、识别和跟踪,并根据识别结果判断不安全行为,发出报警或提供管理信息的系统。该系统主要由船上视频监控设备和智能监控系统终端组成。与传统视频监控系统相比,船舶智能监控系统的最大特点在于具备主动识别和预警能力。传统监控主要依靠人员事后查看录像,而智能监控系统能够实时发现风险行为,实现从事故调查辅助工具安全风险预警工具的转变。

此次修订意味着船舶安全管理模式进一步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未来,船舶管理人员不仅需要关注设备是否安装,更需要确保系统能够持续有效运行,并真正服务于船舶安全管理。

2扩大适用范围,推动国内航行海船智能化监管全面覆盖

《修改通报》明确,船舶智能监控系统要求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国内航行海船,包括新建船舶和现有船舶。

对于新建船舶,自《修改通报》实施之日起,应按照法规要求配备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对于现有船舶,则根据船型和风险等级采取分阶段实施方式。其中,客船、油船、气体运输船和化学品液货船由于涉及人员密集运输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较高,应在《修改通报》生效后的第一次定期检验前完成安装;其他货船按照航区不同,分别要求在2027年底和2028年底前完成安装。

3)细化特殊船舶管理要求,提高法规实施适应性

考虑到不同船舶在结构形式、作业方式和运营特点方面存在差异,《修改通报》没有采取完全统一的安装要求,而是针对特殊船舶设置了灵活管理措施

对于非自航起重船、挖泥船等工程作业船舶,以及港作拖轮,由于其主要作业环境和运行模式与普通运输船舶不同,可以免于安装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对于在规定安装截止日期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停止营运的船舶,也可免于安装,以避免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设备改造后船舶短期退出运营对于无驾驶台等确实不具备安装条件的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后,可以免于安装对于已经安装监控系统的现有船舶,如果原系统能够实现法规要求的智能识别和预警功能,经确认后可不再重复配置。

上述规定体现了法规实施过程中的差异化管理原则,在确保安全监管效果的同时,也避免企业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提高了法规执行的合理性。

4)明确智能监控系统技术标准,加强设备有效性管理

此次修订对智能监控系统的技术性能提出了具体规定。

《修改通报》要求,新安装的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应满足《中国海事局船舶智能监控系统技术指南(1.0)》及其最新版本要求。同时,系统设备的外壳防护等级、防爆类型应与安装处所环境相适应,视频监控设备应能够清晰识别目标行为,并适应不同照明条件;当现场环境无法满足识别要求时,应具备夜视功能。此外,船舶安装智能监控系统前,应将系统电气图和设备布置图提交船舶检验机构审查;安装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对系统效用进行确认。

上述要求表明,智能监控系统已经不再被视为普通辅助设备,而是作为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重要系统进行管理。法规关注的不仅是设备配置情况,更强调设备功能是否满足安全管理需求。

5)强化船岸协同,实现智能监控数据有效利用

《修改通报》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智能监控系统的数据传输要求。系统应能够通过4G5G、卫星网络或其他通信方式,将监控数据实时传输至岸基管理平台。对于航行区域超出通信覆盖范围的船舶,系统应具备本地实时记录能力,并在恢复通信后及时将数据传输至岸基平台。

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船岸协同管理能力。通过岸基平台实时获取船舶运行状态,航运企业可以及时掌握船员操作行为和船舶风险情况,对异常情况提前干预,实现安全管理关口前移。同时,能够有效推动航运企业安全管理模式发生变化,从过去依靠船长和船员现场管理,逐步转向船舶、岸基管理中心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模式。

6)明确智能识别重点场景,提升风险预警能力

为了确保智能监控系统发挥实际作用,《修改通报》主要针对船舶驾驶过程中常见的人为风险因素对系统应具备的智能识别功能进行了明确。船舶已安装的监控系统,应至少满足驾驶室场景下以下智能识别和报警要求:疲劳驾驶;航行中人员离岗;使用手机;人员吸烟(适用情况下);视频监控设备异常;终端离线状态监测。

上述规定是本次法规修订区别于传统设备管理要求的重要特点,即要求智能监控系统通过智能算法对关键行为进行持续监测,从而有效降低因人员疏忽、疲劳操作等导致事故发生的概率。

7)同步完善散装谷物运输技术要求

除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外,《修改通报》还对散装谷物运输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此次修订结合国际散装谷物运输规则最新修正内容,新增了未经平舱的部分装载舱等相关定义,并进一步完善散装谷物装载、平舱以及减少谷物移动影响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该调整进一步提高了国内航行海船散装谷物运输技术要求的规范性,有助于降低因谷物移动造成船舶稳性下降的风险,同时推动我国船舶检验技术标准与国际规则保持协调。

3. 法规综述

《修改通报》以船舶智能监控系统为核心,对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要求进行了重要完善,标志着我国船舶安全管理由传统人工监管逐步向智能化、数字化监管转型。随着船舶智能监控系统在国内航行海船上的全面应用,将进一步提升船舶安全风险预警能力,强化航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我国水上交通安全治理向数字化、智能化和精细化方向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交通和智慧航运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修改通报》实施在即,船东、航运企业、船舶设计建造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船舶检验机构等相关主体均将面临新的合规要求。各相关主体应及时关注法规实施动态,准确理解和把握《修改通报》的具体要求,结合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准备,确保船舶建造、检验和营运活动符合最新法规要求,推动《修改通报》平稳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