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2024年修正案及《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6-08-06浏览次数:10

1. 修订背景

近年来,国际海事组织持续完善《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STCW规则),不断提升全球船员培训标准,更加关注船员职业安全、身心健康及船舶工作环境治理。《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2024年修正案经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8届会议以MSC.560108)号决议通过,并将于202611日正式生效。为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进一步提高我国海船船员培训质量,20251212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履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2024年修正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2号公告),对我国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制度作出相应调整。

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部署,进一步优化船员管理制度,满足航运业对高素质船员的持续需求,交通运输部于202679日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6年第16号),对适任证书管理制度进行了针对性修订,并同步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

2. 主要内容

本次两项法规调整分别聚焦船员培训制度和适任管理制度,既落实国际公约履约要求,又顺应国内航运业发展需要,对船员、培训机构及航运企业均产生直接影响。

《关于履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2024年修正案有关事项的公告》

1)新增防止和应对暴力和骚扰培训内容,进一步提升船员职业安全保障水平

根据《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2024年修正案要求,自202611日起,我国现行的《海船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大纲》和《海船船员基本安全考试大纲》新增防止和应对暴力和骚扰相关培训及考试内容。

近年来,国际航运业愈发重视船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健康管理,船舶工作环境中的暴力、骚扰、歧视等问题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此次修订将相关内容正式纳入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体系,意味着船员不仅需要掌握传统的消防、救生、急救等安全技能,还应具备识别、预防和妥善应对船上暴力与骚扰行为的能力,进一步营造安全、尊重、包容的船上工作环境。

2)设置平稳过渡安排,降低制度调整对船员和培训机构的影响

为保障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关于履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2024年修正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设置了较为完善的过渡措施:对于202611日前已经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海船船员,原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无需立即重新参加培训,但应在下一次换证(包括换发、补发和再有效)前完成线上补差培训及考核;对于已完成基本安全初次培训但尚未申办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应在申办证书前完成线上补差培训和考核,以确保取得证书前已满足新版培训要求;对于船员培训机构,自202611日起,应按照新修订的大纲及时调整培训课程,经直属海事局确认后开展新版培训。完成新版培训的学员无需再参加线上补差培训,实现一次培训、一次达标,有效减轻重复培训负担。

此外,线上补差培训统一通过海事通”APP“在线学习模块中的“STCW规则2024年修正案补差培训课程开展,进一步提升培训的便利性和覆盖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

1)适任证书年龄上限调整,更好衔接国家延迟退休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此次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将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由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调整为不超过持证人66周岁生日

这一调整是贯彻落实国家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船员管理制度与国家人力资源政策衔接的重要体现。随着我国航运业对高素质船员需求不断增加,经验丰富的高级船员已成为行业的重要人才资源。适任证书年龄上限适度延长,有利于充分发挥高技能船员的专业优势,缓解部分岗位人才供给压力,同时为符合条件的船员延长职业生涯、增加就业机会提供制度保障。

2)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依据,强化适任证书管理

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修订还同步完善了违法取得适任证书的处罚规定,将原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适任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这一修改主要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保持一致,进一步统一部门规章与上位法之间的法律适用依据,增强法规体系的协调性和规范性。同时,该项修订也进一步释放出依法加强船员适任资格管理的政策信号,对于打击伪造、骗取适任证书等违法行为,维护适任考试和发证制度的公平、公正,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3. 法规综述

《关于履行〈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规则〉2024年修正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分别从船员培训管理和适任资格管理两个方面,对我国海船船员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

在培训制度方面,通过落实STCW规则2024年修正案,将防止和应对暴力和骚扰纳入基本安全培训体系,不仅体现了我国积极履行国际海事公约义务,也顺应了国际航运业更加重视船员职业安全、劳动权益和心理健康的发展趋势,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船员培训标准和国际认可度。在适任管理方面,通过调整适任证书年龄限制,积极落实国家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为高技能船员继续从业创造制度条件,有利于稳定船员队伍、保障航运企业人才供给。同时,将违法取得适任证书的处罚依据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增强了法规体系的一致性和执法规范性。

总体来看,两项法规坚持国际履约与国内改革并重,既推动国际海事规则在我国有效实施,又积极回应航运业发展需求和国家政策调整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海船船员培训、发证及适任管理制度,对提升船员综合素质、保障航运安全、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