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保税交割实施细则》)分为总则、保税标准仓单的生成、保税标准仓单的流转、保税标准仓单的注销、保税交割结算及发票流程和附则,共六章二十一条。现就保税交割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开展保税交割业务的政策依据和法规依据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提出的"支持境内期货交易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探索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上海期货交易所与上海市金融办、上海海关、外管局、财政局、税务局、商委、证监局、综合保税区等部委和机构共同研究、推动期货保税交割工作,现已达成了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的一致意见。海关总署已就保税交割相关海关政策做出正式批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就增值税的免征范围正式批复,中国证监会已批复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为开展保税交割提供了政策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及配套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均未对期货保税交割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规定,开展保税交割业务与现行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不相抵触。在试运行期间,若涉及相关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调整的,待试点成功后一并修订。
二、明确期货保税交割的含义
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保税监管区域或保税仓库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期货合约所载商品作为期货交割的标的物进行实物交割。现行状态下,海关总署同意在洋山保税港区对进口保税储存的铜和铝两个品种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简单讲,保持现有交易规则体系不变,保持完税货物进行实物交割不变,在交割环节,新增保税货物进行实物交割。原来进口的货物需要进口报关后才能进入期货交割,开展保税交割后,保税货物利用保税仓库在完成进口报关前就可以进入交割环节,不必先行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关税和相关税费。
此项内容涉及《保税交割实施细则》第3条。
三、新增保税标准仓单交割模式
进入实物交割环节,在现有完税标准仓单的基础上,增加保税标准仓单。《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规定,某一期货商品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模式,可以是现行完税状态下的实物交割,也可以是保税状态下的实物交割,还可以是两种状态下的混合交割同时进行。
此项内容涉及《保税交割实施细则》第4条。
四、明确保税标准仓单用于实物交割、充抵保证金、提货
考虑到保税交割业务是试点业务,《保税交割实施细则》明确保税标准仓单用于实物交割、充抵保证金和提货三种用途。现行模式下的完税标准仓单可以在交易所所外转让、所外质押等。考虑到保税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之后,买卖双方又不通过交易所进行结算,其转让的价格以及转让后保税标准仓单的有效性能否被海关确认,较难以把握,因此暂不对保税标准仓单所外转让等其他用途做出规定。
此项内容涉及《保税交割实施细则》第10条。
五、明确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需要办理报关进口的,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同时强调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的开具时间
海关总署关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保税交割业务试点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交期货交易所出具的销售凭证(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等报关随附单证。对于保税货物在交割完成后,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用于国内最终消费的,需要办理报关进口手续,应当按照海关的相关规定办理。为便于对保税标准仓单的监管,《保税交割实施细则》明确,报关所需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在仓单注销的同时向仓单持有人开具。
此项内容涉及《保税交割实施细则》第14条。
六、明确保税交割结算价和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依据
我国商品期货现行的交易价格都是含税价格,都是以完税状态下的货物作为期货交易和交割的标的物,而国际主要商品期货市场的交易价格都是不含税价格。引入保税交割模式后,交易价格仍旧维持含税价格,含税交割结算价就是各品种最后交易日后根据现有规则产生的含税的交割结算价,然后扣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即为保税货物交割结算价。因为保税交割货物经过多次转手,原始价格获取较为复杂。《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规定,以期货市场各品种最后交易日后根据现有规则产生的含税交割结算价作为基准价,较为合理。
在完税状态下,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为买卖双方的协议价。《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规定,保税标准仓单也可用于期转现交割,在保税状态下,期转现的交割结算价则以期转现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为计算依据,更能体现交割结算价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以实现与海关的有效对接。
此项内容涉及《保税交割实施细则》第15条。
七、明确保税标准仓单的交割发票流程
引入保税交割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规定,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按保税货物免征增值税。因此,《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规定了开具保税标准仓单交割发票的流程。
此项内容涉及《保税交割实施细则》第17条。
八、增加对完税标准仓单和含税交割结算价的解释
现行有效的章程、交易规则和实施细则没有"完税标准仓单"、"含税交割结算价"的概念,但此概念实际上与现行有效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标准仓单、交割结算价为同一涵义,只是为区分保税标准仓单和含税交割结算价,添加了"完税"和"含税"二字。因此,《保税交割实施细则》在附则中作出相应解释。
此项内容涉及《保税交割实施细则》第20条。
(来源:上海期货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