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法院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纪实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04-22浏览次数:62

能动就是主动--"零距离"接触在服务方式上求"新"

    "只有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一线,才能了解到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了解企业对法院工作的要求和期盼。法院要能动司法,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就必须转变单纯的'坐堂'问案,主动'出击'。"这是今年年初天津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在工作调研会上讲的一番话。

    要知道,这番话并不是"空穴来风",作为渤海湾地区专司海事海商审判权、服务海洋经济的司法机关,近年来,该院参与社会管理的模式也日趋更新完善,法官们通过转变司法观念,积极、主动地与航运、外贸企业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了解他们的运行模式、经济特征以及对海事司法的需求,并将这些问题与审判工作相结合,力争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2011年2月,天津某工贸公司代表来到天津海事法院,称其委托天津某货代公司办理的一个20尺集装箱货物已抵达卸货港10天有余,但货代公司拒不交付已到港货物的提单,致使收货人无法提货,产生了集装箱滞期费和相关港口费用。

    经了解,双方业务往来频繁,但曾有一批与本案不相关的货物发生少量损坏,由于申请人工贸公司未获赔偿,于是货代公司就扣留了这批涉案货物提单,借此要胁对方结清以往所有欠费,双方矛盾也越来越大。

    针对实际,办案法官首先想到的就是通过创新来解决这个问题。根据申请人申请,法官依法冻结了货代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时了解到,货代公司已向客户开出了近两日可能承兑的支票。最后,原被告双方经过三轮磋商,货代公司交付了提单,办案人员及时解除了冻结的账户,该案圆满解决。

    据介绍,2010年,该院为了充分发挥地处滨海新区的优势,先后深入滨海新区"十大战役"中与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密切相关的"南港工业区、响螺湾和于家堡中心商务区、东疆保税港区、临港工业区、中心渔港"以及"九个功能区"中与海事审判相关的区域进行走访调研,并结合海事审判实际,制定了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的十七项工作举措,2011年又制定了服务保障八条措施。党组成员还分别带队深入到河北省、山西和内蒙等地开展走访、调研等上门服务活动40余次,及时了解他们的运行模式、经济特征以及对海事司法的需求。不断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完善司法救助的范围和力度,用以增强了海事司法服务涉海经济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能动就是推动--"零障碍"服务案件审理求"快"

    为提高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近年来,天津海事法院全面整合立案庭、海事庭及各人民法庭审判力量,简化立案程序,缩短办案期限,加大执行力度,为企业诉讼提供"立、审、执"一条龙服务,提高审判执行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因诉讼时间过长造成的损失。

    2010年12月6日早8时许,还没上班,来自河北省滦南县的几位渔民已经在天津海事法院的立案大厅前等候。

    经了解,其中一位渔民所属渔船被一艘外轮碰撞,不仅有人员受伤,且各项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50余万元。事发后,肇事船舶曾向渔船船主承诺在12月5日24时前向该船主提供担保,可是时间过去了几个小时,担保没有收到,船主却私下了解到肇事船舶将于上午11点离港,距离现在已经只有2个多小时的时间了。

    为了争取时间,法官打破以往先立案后再制作法律文书的常规,迅速将法律文书送达到了扣押船舶的协助执行机关--天津海事局。详细介绍完案情,海事局工作人员同意"特事特办",立即上船收回离港签证。在焦急地等待了半个多小时后,海事局终于传来了离港签证已收回的消息,此时距离船舶离港的时间仅仅剩10多分钟。

    随后,办案法官找到了肇事船舶的所有人,对方表示愿意按照裁定的内容向法院提供足额的担保。同时,被申请人希望法院能尽快解除对船舶的扣押,因为该外轮是一艘30万吨的油轮,耽误一天就可能造成十多万美元的巨额损失。

    承办法官一边平复被申请人的情绪,一边建议能否由地处天津的担保人来出具担保,这样能够大大缩短正本担保函送到法院的时间,被申请人当即采纳了法官的建议。

    临近下班时,被申请人的担保函终于传真到了法院,随后,法院专门安排了人员加班,着手制作解除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最终,滞留仅仅6个多小时,除了需要在海事局重新办理离港签证外,其他一些出港手续不必重新办理即可起锚开航。

    针对海事审判专业性强的特点,该院与天津海事局、天津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天津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河北省唐山市渔民协会和河北省黄骅地区部分村民委员会共同构建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他们熟悉乡规民约、风俗习惯的优势,加大调解力度,促进了纠纷的快速解决。在海事案件专业性和涉外性强的情况下,天津海事法院每年收结案均衡率均达到100%以上,审判效率大幅度提升。

能动就是确保--"零风险"结案司法建议求"准"

    在案件审理中,天津海事法院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引发的各类纠纷案件,深入分析总结这些案件在立案、审理、执行各环节的特点规律,及时准确制定相关司法对策,积极为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对规范涉海经济运行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被告山东某航运有限公司因运输需要向本市某船舶商贸购买清油24.73吨,在支付部分款项后,其余85000余元未予支付。

    为此,原告某船舶商贸有限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给付原告油款及利息。2010年2于3日,法院同意了其诉请。然而判决生效后,被告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设立的银行帐户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根本没有设立资金帐户。在对被执行人公司调查中,被执行人声称公司已经不再经营了,没有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且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难局面。对此,执行法官决定另辟蹊径,从公司股东投资注册资金入手,寻找执行切入点。通过查阅被执行人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发现公司的注册资金1000万元,分别由山东另外两家公司各出资500万元,且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在取得上述投资人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后,天津海事法院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追加二投资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二股东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目前,该案已经执行完毕,被追加的股东投资人未提出任何异议。

    天津海事法院执行法官对类似案件进行汇总研究分析,发现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中80%以上存在虚假投资或抽逃资金的行为。据此,海事法院向有关部门适时提出了司法建议,"要严格把握注册资金的真实性、严格会计事务所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真实性、严格信贷操作流程和责任,实行专款专用等。"很多企业在接受司法服务后,都由衷地称赞:"法院细致周到的法律服务为这里的投资环境加了分!"

    谈及下一步工作,天津海事法院院长马书方表示,法院工作与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密切相关,做好每一项审判工作是他们的重大职责,在今后的工作中,该院将不断增强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更好地服务涉海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来源:天津政法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