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大连港口条例》。为什么要出台这项法规?市人大常委会的答案是"因港而兴,以港立市"。作为辽宁省重要的沿海港口城市,东北地区主要的对外门户,如果想把大连建成东北重要的国际航运中心,市人大代表们知道,就必须要从"依法治港"上加以保障。可是,随着我市港口建设和发展的加快推进,大连却出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港口规划、布局和资源整合需进一步规范化,港口岸线的利用效率急需提升,港口基础设施加大投入的保障措施有待完善,港口生产建设方面监督管理亟待加强,对内陆干港、海铁联运等定位和规范有待完善等等。
港口的发展呼吁法规的健全。而从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范内容相对宏观,原则性较强,具体操作性不足;2005年施行的《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也不能完全涵盖我市港口管理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港口条例,使之与上位法互补衔接,形成层次分明、内容协调的地方性法规,对促进我市港口事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从2009年开始,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港口和口岸局开展了立法调研。通过召开了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广泛征求了专家、学者、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还带着有关问题赴上海、南京、厦门、天津等城市进行了立法考察,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2011年8月29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会后,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将法规草案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地方立法咨询组、市政协、市法学会等部门的意见,组织召开了座谈会。相关部门对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针对意见比较集中的条款进行了反复磋商、认真研究和多次修改。
2011年10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大连港口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该项条例明确了港口规划效力,对港口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和编制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编制规划可以有效控制港口的发展方向,防止港口设施建设的盲目性,减少重复建设,为港口的科学发展提供保障:条例对港口岸线使用管理作出了规定,创设了岸线有期限使用制度,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管理及许可程序、岸线环境保护及恢复、未按规定投入开发建设的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使港口岸线的管理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填补了地方立法的空白;条例把内陆干港作为大连港口的延伸,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内陆干港建设或与内陆干港建设有关的活动和业务往来,作为地方性法规尚属首例。内陆干港的建设主要采取支持和鼓励措施,同时规定由政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推行内陆干港建设方案,规划建设以交通节点为依托的物流体系、铁海联运体系和数据交换信息系统等:条例明确按照管理层级分别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必须依法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启动报告程序。条例强化了港口经营人、港口作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货物落水处置、港区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管理、卫生除害处理、特殊用途码头实行安全评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报、危险货物处理、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等,有效地维护港口运行安全。
(来源:大连天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