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制定实施口岸服务条例 将于3月起正式实施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2-29浏览次数:142

   记者29日从此间获悉,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口岸服务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

    据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张凌介绍,这是作为全国最大口岸的上海首次为口岸综合管理立法,是上海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这一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一部为航运与贸易中心建设"护航"的基础性地方法规。

    张凌强调,《上海口岸服务条例》在起草过程中体现了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理念,从建设便捷、高效、安全、法治口岸的需求出发,将"三个服务、一个规范"作为立法重点,即为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提供服务保障,为口岸运营单位申请口岸开放提供服务保障,为口岸相关企业发展提供服务保障,同时规范地方政府口岸开放管理行为。

    以"临时接靠"为例,自2006年8月至2010年底,因口岸建设、应急保障、科研考察等特殊原因,需要在上海尚未对外开通启用的码头、航站楼、车站等作业区"临时接靠"的国际航行船舶达6281艘次、国际公务机达16架次。但是,"临时接靠"一直缺少明确的法规依据,需要地方立法予以制度确认。《上海口岸服务条例》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临时接靠"的适用条件、管理主体、管理流程等作了明确规定。

    口岸开放涉及国家主权,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接靠国际交通运输工具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为确保口岸开放管理的严肃性,《上海口岸服务条例》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由上海市口岸服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人民币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上海在全国率先提出并实施的"大通关"工程,包括"5+2天"通关工作制和多种形式的通关模式创新,《上海口岸服务条例》通过立法形式进一步予以明确,体现了上海口岸服务上海、长三角以至全国的重要性。

    据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统计,2011年,上海口岸货物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一万亿美元,达1.065万亿美元,比2010年增长17.3%,占全国货物进出口总额的29.3%,其中兄弟省区市经上海口岸进出口的货物金额占比达63%。

(来源: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