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海事局联合印发《建立健全全省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要有序推动全省货运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工作,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沿江及内河集装箱船、滚装船、2000载重吨及以上干散货船和多用途船,以及“海进江”船舶的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持续深化船舶污染物“一零两全四免费”长效机制,推动深入落实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推动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推动长江、运河沿线地方政府根据需求提升本地船舶含油污水等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衔接和协作。
《实施意见》明确,各地要推进转移单证或转移联单“电子单证”流转,实现数据共享,确保2021年6月底前覆盖长江经济带内河港口码头、2021年底前基本覆盖到港中国籍营运船舶,2022年起长江经济带内河主要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基本实现全过程电子联单闭环管理。
今后,江苏将加大资金投入,研究拓展洗舱站、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等长江经济带航运公共服务类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资金渠道,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2025年底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港口岸电运营商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鼓励岸电供电企业对使用岸电船舶实施服务费减免优惠,内河码头向船舶收取的岸电使用费用不高于船用燃油发电成本。
来源:中国水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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