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速递】《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3-08-07浏览次数:972

1.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可自主选择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36项海事政务服务事项,海事政务服务办理将进一步便利高效。《管理办法》将2019年在上海进行国务院告知承诺制试点和2020年在长三角区域实施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固化并在全国推广。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深化海事“放管服”改革。

 

2.主要内容

《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共包括十五条和两个附件,有效期为五年,《长三角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海政法〔2020〕283号)同时废止。《管理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主选择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海事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

证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向威海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告知承诺,是指威海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威海海事局及其派出机构不再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海事证明事项,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备案等,下同)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则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办理海事政务服务事项时,海事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海事管理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机制。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根据《管理办法》,36项海事政务办理事项共52项材料适用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交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即替代部分申请材料或免于原件核验,办理程序主要包括告知、承诺和作出审批决定。除此之外,《管理办法》还规定了直接关系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纠错成本较高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况。

 

3.法规综述

“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海事管理机构向申请人书面告知后,申请人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的,应当填写《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和申请人基本信息,将经签字或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邮寄或者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相关办事平台提交给受理部门。需要特被提醒注意的是,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过程中,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承诺不实的将终止办理。已根据承诺作出行政决定,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决定,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承诺不实的申请人,将纳入告知承诺制信用记录,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海事政务服务事项,并按照规定采取其它信用惩戒措施。有关部门应积极宣传,主动向相对人讲解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强化信用管理,全面推行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该《管理办法》的出台,也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群众获得感的重要举措。据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根据情况动态调整适用事项和材料,让人民群众进一步享受“减证便民”带来的好处。


(上文由政法所编译团队提供,名片下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