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申请人:利拉贸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马哈米卢·努萨·门塔里有限责任公司
利比里亚某公司作为买方,与印度尼西亚某公司签订船舶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印度尼西亚籍“NUSA”轮。利比里亚某公司支付定金后,印度尼西亚某公司未按约交付船舶。后双方就相关船舶买卖事宜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有关争议或索赔均适用英国法律、在新加坡海事仲裁院依据其仲裁规则予以仲裁。此后,利比里亚某公司以印度尼西亚某公司违反和解协议约定为由,向青岛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对停泊在威海市某船厂的“NUSA ”轮予以扣押。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依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四条规定,裁定准许利比里亚某公司的申请,对“NUSA”轮予以扣押。利比里亚某公司在扣船后向新加坡海事仲裁院申请仲裁。在等待外国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撤回了在新加坡的仲裁申请,选择由青岛海事法院对案涉纠纷进行处理。最终,双方当事人由青岛海事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达成诉前调解协议,由海事法院出具民事裁定进行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评析】
本案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以及和解协议约定的准据法等均与我国无关,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新加坡仲裁。申请人在提起外国仲裁之前,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船舶。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裁定扣押船舶,以保障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充分体现了我国海事法律制度对外国海事仲裁的支持与协助。在等待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争议解决方式,选择由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纠纷,充分体现对中国海事司法的认可。海事法院充分发挥特邀调解员作用,通过向双方释明法律规则和诉前调解的便捷优势,促成双方以诉前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并予以司法确认,协议的全面履行让纠纷案结事了,节省了双方通过外国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时间、金钱成本,也避免了后续的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环节,彰显了中国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源治理的制度优势,成为中国全面打造海事纠纷解决国际优选地的又一成功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