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货船“德某”轮在长江口北槽深水航道与作业工程船“长某”轮发生碰撞,“德某”轮船体多处进水。后该船经救助,船货得以脱险。救助方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两船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支付救助报酬,船载货物所有人、保险公司、船舶所有人等在上海、大连、南京、厦门等地海事法院提起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等9起诉讼,“德某”轮的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在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3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碰撞事故引发的系列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共计38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船舶碰撞事故所引发的10件关联案件分别在四家海事法院立案审理,存在一揽子化解纠纷的现实需求。上海海事法院引导各方当事人对两船碰撞责任比例、救助报酬金额达成基本一致,在此基础上对船损、货损、其他损失及责任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作了全面核算,最终以一份和解协议促成所有纠纷的八方当事人一揽子达成和解。协议已全部得到履行。
【评析】
长江航道是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的主骨架、航运物流的主通道,素有“黄金水道”“水上高速”之称,是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脉。长江口深水航道系我国内外贸航路重要交会点,案涉碰撞事故的发生引发“八方十案”,处理进度和结果备受外界关注。上海海事法院依法能动履职,秉承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做好债权性质区分、损失明细核查、连环纠纷解套工作,召集关联案件全体当事人释法明理,促成共识,一揽子高效解决所有纠纷,避免“一案结、多案生”和“程序空转”,和解结果得到各方认可,有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助力涉案企业尽快恢复生产运营,引导规范长江水域航运秩序,充分体现海事司法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