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朱玺(CHU GARY HSI)
被告:联合国际有限公司(ALLIED INTERNATIONAL N.A.,INC.)
2017年5月,原告委托被告将涉案家具等私人物品从上海运往美国,7月,双方签署了涉案运输相关的《接受函》,被告委托的代理人北京海龙上海分公司对涉案家具进行了包装、接收和出运,涉案共计95件物品,运输方式为包含海运的多式联运。8月14日,存放涉案物品的厂区发生火灾,造成包含涉案家具等全部物品在内的仓库存放货物烧毁。8月31日,上海市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沪青公消火认字(2017)第001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记载“起火原因排除放火、遗留火种、外来飞火引发火灾的可能,排除起火建筑内上海新海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上海必比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豪伍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分电线路、上海禹纳实业有限公司明线及埋地电缆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起火建筑总配电柜向外延伸的隐蔽工程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9月21日,上海市青浦区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沪青公(消)行罚决字(2017)01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为上海禹纳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罚款5万元的处罚,理由是在2017年8月14日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疏散楼梯间内堆放可燃物品,存在占用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单位消防管网内没有水,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违法行为。
火灾发生后第二天(即2017年8月15日),被告通过邮件告知原告涉案所有物品遭遇火灾,发生全损。同年8-9月,北京海龙上海分公司与原告曾前往仓库现场查看。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原告与被告及被告相关方就火灾事故后保险理赔、家具鉴定进行了一系列的沟通,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期间,被告提供了Douglas Tomsky,ASA评估报告并最后提出147584美元的和解方案。原告提交了Winston Art Group评估报告,称所评估的其中16件家具估值为116900美元。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上海市收藏协会副会长陈克涛先生对涉案21件家具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139000元。
原告称,原告所有的家具在案外人的仓库遭受火灾并全损,被告作为涉案多式联运经营人,依法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家具损失人民币2664371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被告辩称,涉案货物因火灾遭受全损,属于不可抗力,被告没有过错。且涉案货物的价值经过法院两次专业委托评估都未得出具体价值,原告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约定了赔偿限额为90234美元。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原告受损的金额。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之间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合同关系,被告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105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货损发生地所在运输区段的有关法律规定,涉案货物的灭失发生在海运区段实施前的陆路运输区段(上海),因此有关被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311条,被告未能证明涉案物品的灭失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被告应对涉案货物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涉案《火灾事故认定书》有关火灾原因的结论亦未肯定涉案物品的灭失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且《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火灾厂房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故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受损金额的确定,原、被告双方对于涉案家具等共计95件物品全部烧毁均无异议,但双方对于上述受损物品的金额存在重大分歧,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综合考虑证据效力和评估报告进行衡量。最后,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被告联合国际有限公司(ALLIED INTERNATIONAL N.A.,INC.)向原告朱玺(CHU GARY HSI)赔偿人民币1580000元及相关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联合国际有限公司(ALLIED INTERNATIONAL N.A.,INC.)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调解结案。
【评析】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充分听取辩论双方意见、充分考量双方证据效力的基础上居中裁判,但当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法律适用存在分歧时,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证据证明力较弱,仅凭在案证据无法准确得知事实经过和损失金额,此时需要法官依法综合考虑个案中的特殊情况对事实问题进行自由裁量,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慎裁判。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法律适用存疑时,法官具有根据法律原则、规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逻辑推理,自主选择法律适用、判断事实的权力,其目的是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公平和正义。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规范自由裁量权意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需根据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秉持正确司法理念,运用科学方法,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处理等问题进行裁量,并最终作出依法有据、公平公正、合情合理的裁判。可见,在个案中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定分止争、平衡利益、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需符合立法精神并在合理限度内行使,超出了合理限度便不能实现维护社会公正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