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排查治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主要内容
《判定标准》维持2016年制定印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框架结构不变,从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等五个方面规定了25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主要修订内容一是增强标准的操作性和实用性。修改完善了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方面可操作性不强的相关内容。二是突出重点领域隐患排查。重点针对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控制室、中心控制室和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等细化了重大事故隐患判定要求。三是突出防范新风险、解决新问题。重点从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高风险作业区域人员行为管理、储罐浮盘落底作业、动火作业等方面补充了相关内容。
关于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或危险货物存放违规,此类隐患主要涉及作业许可与实际操作的匹配性,具体包括:(1)超许可范围作业: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或《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货物作业。(2)设备参数超限:储罐或管道超出设计温度、压力、液位储存或输送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使用已淘汰或报废的港口大型装卸机械。(3)危险货物管理违规:爆炸品、硝酸铵类物质集装箱未按规定直装直取;危险货物未按理化特性分区分类储存,存在禁忌物混存或堆存高度、间距不达标7。
关于设备设施不满足安全要求,此类隐患聚焦设备功能与安全标准的一致性,包括:(1)装卸系统缺陷:液体散货码头未设置排空系统或排空功能失效;装卸危险货物的装卸臂、软管及管道吹扫介质不达标。(2)储罐与管道隐患:压力管道未定期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仍使用;储罐未采取氮气密封、抗氧化剂等特殊安全措施;储罐区选型或防火堤设置不符合标准
关于安全设施配备不足,重点强调安全防护设备的合规性与功能性,例如,防爆设施失效: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或防爆功能失效;液化气码头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或装置失效。
关于消防与监测系统缺,罐区未按标准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重大危险源未配备温度、压力、液位自动监测系统或视频监控系统;未设置紧急切断、安全仪表系统等自动化控制装置。
关于安全距离(间距)不达标,此类隐患涉及空间布局的合规性,包括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重大危险源设备设施与外部居民区、公共建筑的安全距离或防火间距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内部布局隐患,危险货物储罐、堆场与办公区、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不达标。
关于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针对管理体系与人员资质的漏洞,具体包括:(1)制度缺位,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或未制定爆炸区域作业防火防爆制度。(2)人员资质问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通过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统一安全管理。(3)作业审批缺失: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未办理审批手续;罐区动火作业未按特级标准审批或无人监护。
3.法规综述
综上,该标准通过细化技术与管理要求,构建了覆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全链条的隐患判定框架,强化了安全风险的系统性管控。具体实施中需结合专家论证与多领域规范,确保隐患治理的科学性与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