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动态】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5-08-17浏览次数:10

2025年4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二次审议稿持续聚焦仲裁行业监督和治理议题,形成了仲裁机构内部治理、行政指导监督、仲裁协会自律和司法审查的四重监督治理体系。同时拟进一步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较之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主要作出了以下修改:

1.第一章进一步明确立法目的,将党对仲裁领域领导进行从中观层面到宏观层面的深化,并且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仲裁诚信原则的地位。二次审议稿第一章将党对“仲裁工作”的领导替换成为对“仲裁事业”的领导;明确仲裁化解“经济纠纷”,而不是化解“社会矛盾”;增加“自愿原则”的表述,将当事人意思自治表述为自愿原则,形成自愿、诚信、公平、独立和一裁终局的仲裁基本原则体系。(二次审议稿第二条、第四条)

2.规范仲裁机构内部治理。二次审议稿基本保留一次审议稿关于仲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并强调违反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新增关于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和换届的规定,严格规范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九十四条)

3.仲裁机构的内外部监督制度变化。在仲裁机构内部监督层面,二次审议稿增加仲裁委员会监督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和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的规定;在外部监督层面,继续保留一次审议稿新增的司法监督管理制度并新增了仲裁机构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同时删除一次审议稿中司法行政机关对仲裁机构及组成人员的具体处罚规定。(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

4.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二次审议稿首次将“仲裁员”纳入第二章章名,将一次审议稿中有关仲裁员的条文从一条扩展为三条,即仲裁员公道正派的要求、资质条件、和仲裁员名册,除将仲裁员聘任范围从一次审议稿规定的“外籍人士”进一步扩大至“境外人士”外,未做实质性调整;同时删除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职前培训的硬性要求。(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增加法院支持仲裁的及时性要求。二次审议稿在仲裁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司法支持仲裁事项方面,增加“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要求,提升仲裁程序效率。(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6.进一步完善相关程序细节。(1)二次审议稿第四章“诉讼程序”:新增关于仲裁申请书应当列明当事人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相关规定;将“涉及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与“涉及国家秘密”并列,共同作为仲裁绝对不公开的情形;增加“单方捏造基本事实申请仲裁”的虚假仲裁情形,由仲裁庭驳回仲裁请求的规定。(2)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删除一次审议稿中新增的“仲裁协议无效”情形,维持现行法“没有仲裁协议”的审查标准;增加仲裁庭开始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撤销程序的规定。(3)第六章“执行”: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统一,并明确法院认为裁决违背公共利益情形下,应当主动裁定不予执行。(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7.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新增加强仲裁机构对外交流合作相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一章新增加强仲裁机构对外交流合作及参与制定国际仲裁规则的鼓励性政策规定;通过保留现行法关于涉外仲裁范围的列举式规定并吸收一次审议稿关于“具有涉外因素”的概括性规定,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在一次审议稿的基础上,明确仲裁地的法律意义,将仲裁地界定为“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完善“三特定”的临时仲裁规定,在一次审议稿关于特别仲裁的规定之基础上,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登记企业间的纠纷”可以适用特别仲裁,且境外仲裁机构还可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设立业务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另增当事人选择特别仲裁的,还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仲裁地。(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

8.新增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的相关规定,并简化被执行人住所地或其财产均不在境内情况下的受理法院规则。(二次审议稿第八十八条)

9.完善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衔接关系。二次审议稿将现行法援引民事诉讼法关于撤销和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以及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管辖权规定,均在本次条文修改中明确予以列举。(二次审议稿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等)

10.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体育仲裁的具体法律适用。(二次审议稿第九十二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完整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