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5-08-24浏览次数:10

2025年5月30日,《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签署仪式在中国香港举行。2025年6月24日至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决定,同时声明: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及世界贸易组织项下争端,将不提交国际调解院。

 

国际调解院是世界上首个专门以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政府间国际法律组织,《公约》作为为成立国际调解院制订的国际公约,共11章63条,主要内容如下:

1.国际调解院基本概况。

法律地位方面,《公约》宣告正式成立国际调解院,并赋予其完整的国际法人资格。这意味着调解院拥有在国际上独立签约、获取和处置财产、以及提起诉讼的法律能力。

宗旨原则方面,《公约》明确规定国际调解院的宗旨是通过调解和平解决国际争议,促进国家间的友好关系与合作,并致力于国际法治。为实现该宗旨目标,调解院及缔约国应遵循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平等、不干涉内政及致力于国际法治、确保争议解决中的意思自治和方式自由选择等基本原则。

核心职能方面,《公约》列明,除提供调解服务外,其职能还包括推广调解文化、组织国际论坛、与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合作,以及为发展中国家开展有针对性的能力建设活动。

2.关于机构设立。

《公约》明确调解院总部永久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区域办事处,其成员资格对所有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开放,并特别规定了创始成员国的权益。除此之外,《公约》还规定了财务会费、机构特权豁免等机构设立相关问题。

3.关于机构运作。

调解院设有理事会、秘书处以及调解员名单。其中,理事会为决策机构,负责作出政策决定并制定调解院总体策略;秘书处为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日常行政、财务管理、案件登记与程序支持、组织能力建设活动、维护调解员名单及与外部机构合作等日常事务;调解员名单分为国家间争议调解员名单和一般调解员名单,调解员由缔约国和理事会共同指派,需具备高尚品德和在法律、商业或国际关系等领域的公认专业能力。

4.关于调解服务的提供。

受案范围方面,国际调解院的受案范围包括国家间争议、一国与另一国国民间的争议以及私主体间国际商事争议,基本全面覆盖了国际争议解决的全部类型。此外,根据《公约》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在国际调解院寻求国际调解服务的当事方并不局限于缔约国及其国民,其他非缔约国及其国民或国际组织如双方一致同意,亦可将其争议提交至国际调解院进行调解。

调解程序方面,调解院的调解程序以“自愿、公正、独立、善意、高效、经济”为基石,《公约》从参与主体权利义务、调解员职责、程序开展与终止等角度对调解程序予以框架性规定,为理事会制定详细的调解程序规则提供了依据,确保调解过程公正、中立、高效。

和解协议方面,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对各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善意履行。《公约》还前瞻性地提出,缔约国将通过谈判制定专门的议定书,以明确和解协议的执行机制。


国际调解院作为国际法治领域的创新之举,在国际关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填补了国际调解领域机制的空白,为完善全球治理提供了重要法治公共产品。《公约》标志着调解这一“东方智慧”将被更为广泛地应用于国际争议解决领域,在后疫情时代国际地缘政治持续恶化的当下,国际调解院或将以“东方智慧”重塑国际争议解决新格局。


附:《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完整文本

《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