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5-08-31浏览次数:10

1.修订背景

2019年1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2019年第4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首次以规章形式对岸电的建设和使用、服务和安全、监督检查等作出了系统规定,对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于2021年9月13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正。随着港口岸电建设管理使用总体形势的发展变化,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进一步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需要对其再次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办法》于2025年5月13日公布并施行。

2.主要内容

(1)调整立法依据。随着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023 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为加强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和更高的要求。为了与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办法》新增《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长江保护法》为立法依据。

(2)明确管理职能。为强化长江、珠江水系岸电设施跨区域协同发展效能,此次修订补充明确了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协调指导职责,旨在更好发挥部派出机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长江水系、珠江水系港口和船舶岸电跨地区建设使用等相关工作。

(3)增加岸电设施建设改造相关要求。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沿海港口经营人及水路运输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要求其严格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计划与改造计划,有序推进相关设施的建设及改造工作,确保设施建设符合法律要求与环保标准。

(4)细化岸电使用要求。为切实提升岸电实际使用水平,一方面明确规定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泊位,需按规范要求向靠泊船舶提供岸电服务,并要求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与船舶三方,在岸电使用前确认主要参数,保障岸电供应的及时性与合规性,确保岸电使用安全高效;另一方面完善了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有助于提高岸电设施的透明度和可用性,方便了解岸电设施情况。同时新增鼓励性规定,支持利用信息化技术优化岸电管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推动岸电管理与服务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5)增加沿海港口岸电处罚规定。将违反岸电使用规定的处罚范围扩大到沿海港口,并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罚则进行了细化规定,旨在加强对沿海港口船舶岸电使用的监管力度,从而督促港口经营人和岸电供电企业积极履行职责,保障岸电的正常供应和使用。

3.法规综述

此次《办法》修订,是落实新《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要求、规范行业治理、提升岸电使用效率的重要举措,其不仅仅是法规条款的更新,更预示着行业发展的深刻变革,兼具现实性与导向性。《办法》修订实施以后,沿海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沿海港口靠泊的船舶、沿海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和岸电供电企业新增为处罚对象,这意味着环保合规已从环境风险转化为营运要求。例如,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在沿海港口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靠泊超过2小时,无特殊情况下均应依规使用岸电,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则需按规定公开码头岸电设施信息,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岸电管理和服务水平,向靠泊船舶提供岸电。总而言之,港口、航运及相关产业需重视此次修订,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布局,将环保理念转化为走向合规化、智能化、绿色化的转型动力,主动响应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的号召,最终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