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速递】《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发布者:林江发布时间:2025-10-26浏览次数:10

1.修订背景

切实加强船舶污染应急管理,建立并实施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是实现应急力量专业化、保障防治能力持续提升、进而扎实推进交通强国建设的一项核心政策目标。为深入推进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的规范化实施,加强清除单位监管并切实提升其应急响应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现已修订出台《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

 

2.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由原来的二十条修改为七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信息公布与报送、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履行、监督管理、附则。

(1)新增能力要求,规范培训程序。《管理办法》第四条新增了高级指挥人员、现场指挥人员和应急操作人员的能力要求,首次明确了知识更新周期不长于2年、培训情况保存期限至少2年。相较于旧办法,删除了单位可自行组织应急操作人员培训的表述,培训教程更加标准化、知识更新趋向常态化、记录保存逐步规范化,有利于确保人员专业能力的持续性与可靠性,推动人员能力维持机制的制度化建设。

(2)规范协议签订,扩大豁免范围规范协议签订。第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明确“仅以液化气体、醇类和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可不签订协议,增加了醇类动力船舶,扩大了协议豁免范围,进一步释放行业活力。第二,第十三条删除了原条文中行业协会可商定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格式条款的规定,统一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签订,进一步统一规范样本格式,提升协议规范性与权威性。

(3)新增公示要求,加强信息公开。第一,明确公示内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要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按照《应急规定》要求公布信息,并直接将需要通过互联网公布的具体内容予以列明。第二,新增变更公示要求。第十六条第二款新增对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污染清除能力和服务区域发生变更的要求:应当在变更后首次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前至少30日,将变更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三,规范信息报送流程。第十七条要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将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同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定的信息系统向服务区域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进一步规范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信息报送管理要求。

(4)强化监督检查,细化检查要求。《管理办法》首次确立了检查工作的时限与频次要求。一方面,《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收到报送的信息后,应当于3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并公布结果”;另一方面,第二十二条同步规定了应急清污能力检查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为相关工作的开展确立了明确的周期性与时效性标准。

(5)新增自律管理,规范行业协会角色。《管理办法》新增自律管理条款即第二十三条,鼓励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通过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6)明晰船舶确权,强化资产控制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重新界定“自有”定义,明确应急船舶所有人需持有不低于51%的所有权份额,彻底排除“经营人”身份,进一步强化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对船舶资产控制权的要求,从产权层面保障应急船舶资源的实际可控性。

 

3.法规综述

新《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船舶污染防控体系步入制度化、精细化的新阶段。其通过通过强化资质评审、规范协议签订、推动信息公开与加强监督检查等系列措施,将会进一步系统性提升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应急清污效能与管理水平,对有效降低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各相关单位应主动适应新规要求,规范协议管理、落实信息公开,将合规经营与能力建设相结合,共同提升我国船舶污染防治水平。